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男,1990年11月出生于福建省长乐区,户籍地、居住地均为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高中学历,经商。2018年3月20日,因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缓刑矫正期于2018年3月3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2018年4月2日,李某到长乐区司法局报到登记,2018年4月9日,李某到司法所报到,接受司法所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李某于2018年4月2日到长乐区司法局报到,长乐区司法局告知其在2018年4月5日之前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2018年4月5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通知李某按时到司法所报到,但李某迟迟不来,直至2018年4月9日早上才到司法所报到,超出原定报到时间4天。湖南司法所根据《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中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上报长乐区司法局给予李某警告处分一次。 重大活动期间(福州数字峰会开幕),司法所按教育计划于2018年4月22日早上组织开展集中教育。司法所工作人员分别在4月17日和4月21日通知社区服刑人员4月22日早上8:00准时到所参加集中教育。但4月22日早上未见到李某参加集中教育,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电话催促其参加集中教育,态度上仍不以为然,直到9:50才到司法所参加集中教育。鉴于李某的行为,司法所根据《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中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上报长乐区司法局给予李某警告处分一次。 李某多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教育时发现,李某仅在表面上表现认罪,但实际漠视社区矫正的各项规章制度,没有正确认识自己作为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并且认为自己社区矫正期限短,抱有侥幸心理,认为警告处分对自身不具有约束力,因此在思想和行为上都相对放松,出现定位手机关机、不进行电话汇报等违规情况。 李某分别在2018年4月12日、2018年4月27日两次被予以书面警告,又于2018年5月20日发生违规行为。2018年5月21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李某的定位手机进行轨迹分析时发现其在2018年5月20日下午16:50- 17:30之间未请假私自越界离开长乐。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通知李某到司法所了解情况,李某表示自己只是前往福州火车南站附近送货,并不知道已经离开了长乐范围。对于李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司法所工作人员现场制作调查笔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款以及《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由司法所上报长乐区司法局提请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给予治安处罚。 (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2018年6月4日,司法所填报了《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审核表》,并提交给长乐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奖惩委员会过会研究。经研究,长乐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奖惩委员会同意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并提请长乐区公安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情况 长乐区公安局接到长乐区司法局提请后,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李某的行政拘留期限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2018年6月24日止,并将结果书面通知长乐区司法局。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社区服刑人员李某,由派出所送拘留所执行。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 2018年6月18日,司法所所长对李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重申了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以及对违反监管规定的处罚办法,将他受到治安处罚产生的法律后果一一告知。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李某被采取治安管理处罚后,对其矫正方案进行了调整,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力求最大限度发挥其监护人的督促作用,并告知其在剩下的矫正期内要随身携带定位手机并及时接听电话,要按时参加集中教育等。要求其积极配合司法所的矫正工作,认真接受社区矫正,顺利回归社会。 李某在治安管理处罚结束后表示今后一定会端正态度,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意识到自己若再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将会被提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之后李某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情况明显好转。 (五)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在提请给予李某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长乐区司法局及时将有关材料抄送长乐区人民检察院,全程接受长乐区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于李某在短短三个月的社区矫正期限内就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被依法实施治安管理处罚这一典型案例,长乐区司法局在全区范围内以此案例为教育素材进行警示教育。司法所也充分利用此机会在集中教育上对辖区内的全体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使社区服刑人员更加认真的接受社区矫正,积极配合司法所的工作。同时也给一些态度散漫,有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敲响了警钟,起到了震慑作用。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李某社区矫正刑期较短,在入矫初期就抱着自身很快就能顺利解除社区矫正的心理,不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不服从司法所的日常监管,仍旧我行我素,身份意识、服刑意识淡薄。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屡次违反监管规定,受到三次违规处罚让其终于意识到社区矫正的法定性、严肃性,同时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更是让其意识到继续违反规定将失去宝贵的自由。 该案例反映了司法所要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及时依法给予警告,尤其是针对刑期较短,服刑意识薄弱的社区服刑人员来说,促使社区服刑人员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对于有效降低重新犯罪有重要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还要进行随时电话抽查的方式确保社区服刑人员不脱管、不失控。同时也告诫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要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增强其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认真自觉的接受社区矫正,尽快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