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25日晚上8点左右,陈某到屋外丢生活垃圾,脚踩到线井上面石板盖,因石板盖角未安装到位突然承受重力塌陷,陈某突然摔进了线井里,右脚在线井里,左脚在线井上面,导致陈某右脚受伤。陈某立即自已叫车到铜梁区某医院去医治,医院照片后诊断为:右足第2近节趾骨远端骨折。事发后陈某首次找重庆市铜梁区某建筑公司施工方负责人周某要求解决医药费,施工方周某接到陈某的电话后跟陈某说“既然你受伤了,就先医治后续肯定会解决的”。经过铜梁区某医院初步诊治后,陈某又回到镇上,就在家附近的赤脚医生周某那里包脚 。陈某先后在某医院门诊和乡村医生那里治疗多次,在花费医疗费2000余元时,陈某又找施工方负责人周某要求解决医药费。此时,施工方负责人周某以整个施工段涉及5家施工单位,自己那段施工早已完工为由,认为不应该由他们负责。施工方迟迟不予以解决导致矛盾纠纷迅速激化,无奈之下,陈某来到了其所在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寻求调委会帮助解决该纠纷。
【调解过程】
为避免矛盾继续激化升级,纠纷受理后,调解员立即找到了该地段施工方负责人周某的联系电话并通过电话其联系沟通,施工方答应并承诺在9月7日9时到调委会当面调解解决。 在2018年9月7日,双方当事人如约按时来到了重庆市铜梁区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正式调解。调委会充分把握纠纷调解公平公正和属实原则,即时进一步对该纠纷情况做以详细调查:在调查中当事人陈某给调解员和另一方当事人施工方负责人展示了证据,翻阅了事发时的图片和影像视频,出示了重庆市铜梁区某医院的检查报告和就医所产生的费用单据,并要求解决医药费、治疗期间的误工费、车费等诉求;另一方当事人施工方周某承认陈某摔伤地段确实是他们施工地段,但提出了之所以他们没有主动解决此事,原因是:一是该地段早已完工,当时完工时已经将线井盖盖好了,出现线井盖移位应该是某个施工方在施工中刮碰造成的或者是路边门市、住户开三轮车碾压造成的,陈某踩下摔伤不应由自己负责;二是受伤当事人在电话中提到她是搞养殖业的,对误工费要求较高。 调解员通过案件发生现场,对此纠纷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纠纷事实得到了确认。此案进行到这里,调解员认为要想达到调解成功的目的必须先解决以下两个问题症结。 一是必须让施工方认识到导致当事人陈某受伤施工方是有责任的。对此,调解员向施工方明确表述了,施工方所说的完工并不能说明不承担责任的可能,因为此工程施工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经过整体验收,也没有交予相关部门。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和《侵权责任法》第85条的规定,井盖权属主体在井盖致人损害时承担过错推定的损害赔偿责任,除非井盖权属主体可以证明自己尽到了合理的管理维修义务,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井盖权属主体应当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施工方并不能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了合理的管理维修义务,因此由于施工方的施工警示、围挡设置或设施原因造成的他人人身损害,施工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必须想办法打消受伤当事人索赔期望值过高这个念头,调解员对其受伤当事人明确了其只在医院门诊进行了初步诊断,并未在医院长期治疗,而且更多的是在乡村赤脚医生那里包脚治疗,她所提出误工费、护理费过高是欠妥的。受伤当事人所提诉求必须建立在合理合法基础之上。经过调解员对双方当事人耐心讲解,并对当事人作了大量的思想开导工作,该纠纷得到了成功调解。
【调解结果】
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1.由施工方当事人一次性支付给陈某医药费、车费、误工费共计人民币6000元(陆仟元整)。 2.陈某承诺不会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施工方主张权利。 双方均对此次调解感到满意。
【案例点评】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涉及到的群众利益诉求也在不断多元化。本案中,因建设施工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尤为突出。对于此类案件,应采取哪种方法调解,提供哪些更准确公正的分析和调解依据,这些知识的运用在该案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调解员在调解处理此案中,本着中立、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运用法理说服、情感感化等方式耐心疏导,立足于推进工作、确保维护涉事双方合法利益的基础上,最终提出了纠纷解决方案,进而化解了纠纷,还树立了调解员公道正派、服务群众、热心调解的正面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