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孙某某,男,196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贪污罪,于2014年8月7日被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14年12月10日入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11月12日,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八监区民警召开监区罪犯减刑集体评议会议,对孙某某的减刑呈报条件及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进行了研究,认为孙某某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虽然孙某某委托其弟进行申诉,但经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属于合理申诉。孙某某自入监以来获得表扬五次。减刑起始时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要求,符合减刑条件,因孙某某系“三类罪犯”对其下调减刑幅度二个月,建议提请减余刑。当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监区集体评议意见,将孙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据材料报送至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孙某某符合减刑条件、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明材料齐全、完备、规范,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提交至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议。 2018年11月27日监狱召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并邀请驻监检察机关人员列席。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参会委员及驻监检察机关人员审议同意孙某某提请减刑建议。会后,按照规定在会见室和狱内的狱务公开电子触摸屏、LED显示屏、狱务公开专栏公示五日(2018年11月27日-2018年12月3日),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举报信息。公示期满后,提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后认为,孙某某符合减刑呈报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减刑建议适当,同意对孙某某减余刑。 会后,吉林江城监狱将孙某某的减刑案卷,提交吉林市城西地区人民检察院进行审理。 吉林市城西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建议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1月31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发现,孙某某在减刑考核期内,委托其弟为其申诉至桦甸市人民检察院。经审理调取相关申诉材料,讯问孙某某申诉相关情况笔录,法院认为孙某某申诉符合相关规定。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对孙某某减余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