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王某,男,1963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2016年12月26日,因滥伐林木罪被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18年1月3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6年12月8日,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王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发函委托广州市增城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增城区司法局收到的增城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广东省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等规定,组织对被告人王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王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 12月19日经增城区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6年12月19日向增城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调查评估意见书。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交付)情况 2017年1月5日上午,增城区司法局收到增城区人民法院对罪犯王某宣告缓刑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经审查,法律文书完备,符合实施社区矫正的相关条件,工作人员当即签收并送达回执。 2017年1月6日,王某按规定到增城区司法局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2017年1月9日,王某到某司法所报到。司法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将其有效的出入境证件交由司法所代为保管至解矫日,并告知其第三天上午到司法所参加入矫宣告。第二天,不幸的事情发生了:在从工作果场回家的路上,由于王某突然意识不清,骑的摩托车撞在树上,他从车上重重地摔在地面,造成双腿断裂,需要接受住院治疗。区司法局得知情况后,在王某住院期间多次通过电话了解其治疗情况,并组织工作人员到医院进行看望,向医生了解王某的病情,王某对工作人员的关怀深受感动。王某出院后,因腿伤未痊愈,仍不能行走,只能在家卧床休养。区司法局考虑到王某的身体状况,本着对社区服刑人员的人文关怀,同时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广东省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等规定,决定将入矫宣告地点改在王某家里进行,既可以完成法定程序,将王某纳入监管,强化其身份意识;也可以使其真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促使其更加配合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社矫专干、司法社工、村委会干部、辖区民警、志愿者及其家人(妻子、成年子女)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王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和区司法局、区检察院会同社区矫正驻区司法警察、矫正小组成员到王某家中举行入矫宣告。通过向王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实地走访检查、个别教育谈话、会见境外人士、接受媒体采访、外出请(销)假、变更居住地审批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还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王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告知王某由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同时,由于王某目前行动不便,根据医院出具的诊断情况,经王某本人申请,司法所核实,增城区司法局同意减免王某三个月的社区服务和学习教育任务。
【小结】
入矫宣告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和重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俗话说:“良好的开端等于成功的一半。”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了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学法、知法、用法、守法公民,并顺利回归社会。 本案中,由于社区服刑人员出现突发情况,根据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社区服刑人员自身实际情况,区司法局、司法所易地易时为其举行入矫宣告,在监督管理的同时,通过人文关怀,使王某深受感动,使其消除了对社区矫正的戒备和抵触心理,促使其在后续的社区矫正期间都能很好地配合司法所的监管矫正工作,主动接受社区矫正,表现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