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靳某某,男,59岁。2016年2月21日因交通事故受伤。
【鉴定情况】
颌面部在遭受钝性外力时,可发生软组织挫裂创和颌骨、颧骨、颧弓等部位的骨折,颌骨发生骨折时,由于外力和肌肉的牵引,骨折端可发生移位,致使上、下颌牙齿咬合关系紊乱而影响张口活动。特别是颧弓骨折时,骨折部位向后下方内陷移位,压迫颞肌和下颌骨喙突,阻碍下颌骨运动,可造成张口受限。靳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右侧颧骨、颧弓骨折,CT复查提示骨折断端有移位,法医学检查见其张大口时只能垂直置入示指和中指,即轻度张口受限。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第4.10.2j)条,上述损伤后遗轻度张口受限已构成十级伤残。
【出庭作证】
(一)接到出庭通知后,与法院联系确认相关事宜 郑州新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接到××人民法院关于靳某某案件出庭的通知书,接到通知后郑州新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相关工作人员与案件承办法官联系,确认开庭时间、地点、出庭费及出庭申请人疑问事项。确定后告知参与鉴定该案件鉴定人安排时间,准时到庭。 (二)鉴定人出庭前准备 安排相关工作人员调出靳某某案件的相关案卷材料,从新阅读案卷材料,针对出庭申请人的疑问事项,做好接受质询的准备。准备出庭所需身份、资质证件、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 (三)履行出庭作证义务 鉴定人按通知要求准时到达指定法庭,并在法院工作人员指引下,在指定席位就坐。法官核实鉴定人身份后,要求鉴定人对靳某某案件定残依据进行说明。 鉴定人有理有据的阐述了靳某某案件定残依据。理由如下: 1. 2016年2月21日靳某某交通伤致右侧颧骨、颧弓、上颌窦内外前壁骨折诊断明确,与本次交通事故外伤直接相关。 2. 颌面部在遭受钝性外力时,可发生软组织挫裂创和颌骨、颧骨、颧弓等部位的骨折,颌骨发生骨折时,由于外力和肌肉的牵引,骨折端可发生移位,致使上、下颌牙齿咬合关系紊乱而影响张口活动。特别是颧弓骨折时,骨折部位向后下方内陷移位,压迫颞肌和下颌骨喙突,阻碍下颌骨运动,可造成张口受限,即靳某某张口受限的病理基础存在。 3. 郑州新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靳某某进行体格检查时见:对靳某某张大口时只能垂直置入示、中指,根据张口受限分级,其张口受限程度属于轻度张口受限,参考《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第4.10.2j)条,可构成十级伤残。 鉴定人陈述完毕后,法院依次询问原、被告对鉴定意见有无质疑。原告表示无意义。被告代理人提出质询:不做手术就说明伤的不严重,不应该定残。鉴定所执行的是按照相应的国家标准,根据被鉴定人损伤遗留的症状程度,来判断是否构成伤残或者是构成几级伤残进行鉴定。与其治疗方式没有必然的关系,并不是说手术了一定能够残,不手术了一定不够残。靳某某交通事故外伤史明确,骨折部位可致使张口受限病理基础存在,检查时见其对靳某某张大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和中指,根据张口受限分级,其张口受限程度属于轻度张口受限,符合道交第4.10.2j)条之规定,故评定为十级伤残。 法官询问原、被告对该鉴定意见还有无异议,原告表示无异议,被告代理人未作答。随后法官要求各方在庭审记录上签字,鉴定人核对无误后签字退庭。
【鉴定意见采信情况】
××市人民法院最终采信了郑州新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关于靳某某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并作出了相应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