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萨某,女,1990年生,呼和浩特人,大学文化程度。2014年12月29日因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限制减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在女子监狱服刑。萨某入狱后,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且限制减刑的刑期感到压力巨大,思想包袱沉重,改造信心缺失,情绪消沉。监区根据罪犯萨某情况,确定为重点犯。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犯因分析 (1)成长过程:萨某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工人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关系淡漠,时常发生小摩擦,由于父母文化程度不高,疏于与她的情感交流,教育也仅仅停留在吃穿用度层次,萨某高中阶段为美术特长生,学习费用较高,父母忙于生计更是疏于管理。 (2)社会经历:萨某案发时为某大学大四学生,正值毕业实习阶段,除假期打工外,基本没有过多的社会交往经历,社交圈简单。萨某同案为其男友(因本案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两人交往中偶有口角,双方家长了解其恋爱情况,有结婚打算。被害人为萨某好友,案件过程中萨某体会到了好友背叛,男友不忠,案发后得知真相方觉男友手腕尽使,教训惨痛。 2.入监改造表现 萨某于2015年10月27日入监服刑改造后,情绪消沉,精神状态低落,沉默寡言,眼神回避,改造主动性不足,专管民警多次对其谈话教育,基本掌握了罪犯萨某的思想情况。 (1)自身原因 萨某成长经历简单,家庭教育不健全,情感渴望不能得到及时满足,恋爱过程中对男友过分依赖且缺乏判断力,个性单纯,情感较为冷漠,共情能力差。萨某于案发前为在校大学生,案发后沦为阶下囚,由天之骄子到杀人犯落差巨大,一度无法接受现实。入狱后在与她犯交流的过程中了解到,自己最少要服刑30余年,感觉出狱遥遥无期,设想自己出狱后年龄较大,父母有可能已经过世,无家庭,无亲人,无生活来源,脱离社会久远,对未来生活充满恐惧,对未来境遇处于逃避和设想交替出现的纠结矛盾心理,因而情绪低落,改造信心不足,思想包袱沉重。 (2)对实际服刑刑期预期不足 萨某虽有接受高等教育的经历,但法律意识淡薄,对犯罪行为存在侥幸心理,首先认为男友不可能如本人所述真的痛下杀手,其次认为案发后公安机关未必能侦破案件,对法律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威性认识不足,对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视同儿戏。案发后,经历了一年六个月的侦查诉讼审判程序,对法律有所了解,但仍然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且限制减刑的实际刑期认识不足,入狱后,经民警普法教育,加之与其他罪犯沟通,了解到限制减刑罪犯实际服刑刑期远高于其他死缓罪犯,因而倍感压力。 3.心理行为表现 专管民警和监区领导在对其进行个别谈教的过程中发现,萨某内心长期处于纠结、矛盾、恐惧的状态,无法自我调适,个性偏执,缺乏化解矛盾的能力,同时内心深处渴望被爱,被关注,但同时缺乏对他人的关注,较为自我,共情能力差,内心清高,不易与他人接近,与他人的内心距离较远,即便心存感谢也仅停留在较浅层次,语言表达能力强,但表达意愿不强烈。 4.教育矫治难点 (1)认知因素:由于萨某为死缓限减罪犯,实际服刑刑期确实较长,萨某的顾虑客观存在,如何让其接受现实,消除罪重刑长的压力,减轻出狱后现实情况带来的压力为教育矫治难点之一。 (2)心理因素:萨某在案发前经历简单,案发后现实残酷,内心落差巨大,但由于社会经验不足,家庭教育不健全,未完成及时正确的认知理解过程,因而对直接管理民警提防心重,戒备心强,心理距离远,民警的教育疏导工作对其内心撼动不明显,接受有限。 (3)性格因素:萨某情感冷漠,不易触动内心,关注自我,对他人的情绪反应不强,对认定的事情不易扭转,难以真正让其打开心扉,在教育改造过程中,罪犯萨某反应不明显,需要进行反复大量的工作方能取得些许进展。 5.矫治方案 鉴于以上分析,结合罪犯萨某的实际改造表现,针对罪犯萨某文化层次高,内心情感需求强,个人成长愿望强烈的特点,在充分再现罪犯情感体验的前提下,监区决定以“个人成长”为抓手,制定了详细的矫治方案,扭转其片面认知,树立改造信心,使其尽快投入正常改造中。 (1)确定专管民警进行重点关注,加强谈教。 从法律执行层面,使其认知到罪责刑相适原理,客观接受现实。从生命尊严层面,使其珍惜生命,身体发肤授之父母,教育其只要活着就有希望。从个人成长层面,使其认识到人生是一种体验,尽管所处环境不同,只要努力向上,依然可以进步、成长、活出尊严。从家庭亲情层面,教育其认识到家人都生活在呼和浩特市,每月都能按时接见,对于父母来说,每月的探视就是他们的希望和乐趣,你们彼此之间依然能共同见证生命的所有过程,能够感受父母子女的天然亲情。为人子女照顾好自己的身体方是最大的孝顺,为了父母亲人,也要勇敢面对一切。 (2)关注其思想动态和行为表现。 安排其每月书写思想汇报,在谈话的同时及时了解其思想动态。安排明互监、暗包夹对其行为活动进行掌握,分析其行为有无异常或过激举动。 (3)加强亲情帮教力度。 由于萨某家住呼和浩特市,每月均有亲人接见,在接见结束后,民警出面与其家人介绍萨某情况,鼓励家属从亲情关爱的角度给予支持鼓励,进行正面引导,帮助其树立正确的改造观。 (4)发挥特长,使其学有所用,丰富改造生活,感受自我成长。 由于萨某有美术特长且文化较高,在监区文化建设过程中,发挥特长,鼓励其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通过征文、演讲、舞蹈等不同载体和形式抒发内心情感,展示个人才能,既丰富了萨某的业余时间,避免闲暇时间的胡思乱想,又赢得较强的存在感和成就感,提高了自我认同,感受到自我成长。 (5)鼓励萨某不断学习,提升文化修养,优化知识结构。 鉴于萨某文化层次较高,文字表达能力强,对于萨某提出的合理学习要求尽量予以满足,监区为其创造各类学习机会,借阅、购买书籍资料,提供绘画材料,搭建创作平台,萨某在监区小报的设计排版文字编辑工作上投入了一定的精力,心情得以舒缓,知识结构有所优化,个人情感体验逐渐趋于正常。 6.预期矫治目标 (1)使其能够冷静客观的面对罪重刑长的现实,改变其消沉无望的改造态度,积极投入到正常的改造生活中。 (2)帮助其树立正确三观,教会其辩证、发展的看待问题,不钻牛角尖,学会正确处理人与人交往发生的各类问题。 (3)使其感受到关爱与温暖,逐步打开心扉,取消戒备心,不再与人保持较远的心理距离,能够用正常的情感体验和周围人交往。
【教育改造成效】
自萨某2015年11月16日调入监狱服刑以来,监狱领导高度重视,指定谈教经验丰富的民警为专管民警,经过民警长期不懈的个别谈教,萨某服刑1年左右情绪得到明显改善,个性逐渐开朗起来,语言表达主动流畅,自我表述能够接受现实,只要活着就好。民警抓住教育改造的良好契机,不断跟进,采取时而密集时而松散的谈话频率,利用耳目信息,充分了解萨某的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谈教工作,同时,其他各项矫治措施有层次有步骤的予以开展,目前,萨某情绪平稳,能够客观认识刑期,积极投入改造。 通过对这个案例的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民警在进行教育矫治工作过程中,首先要对罪犯的成长经历,个性特点,案件细节,情感体验有深刻细致的掌握,特别要突出罪犯情感体验,充分体会罪犯在成长过程中和案发前后的内心感受,既要掌握同类罪犯的共性还要掌握个案的特性,以死缓限减罪犯为例,此类罪犯普遍对未来刑期具有较强恐惧心理,既不敢面对又不停设想,纠结矛盾的心理状态持续时间较长,内心缺乏安全感、归属感,深感无所适从,就本案例的个性而言,萨某情感冷漠、个性偏执、内心清高,只有对共性和个性两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对个案找准切入点和抓手,全方位布局,由浅入深,由点到面开展攻坚工作,民警间紧密配合,及时知会罪犯情绪和行为表现,整体推进,罪犯教育矫治工作方能取得较好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