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17日,吴某收到许某要求代购300克毒品“K粉”的信息及许某支付的15元“烟钱”后,随即通过手机联系“三哥”(另案处理)为许某购买毒品。许某确认吴某能找到毒品后,支付了300元毒资给吴,吴某遂用上述毒资向“三哥”购买了1小包净重0.25克的毒品“K粉”,并携带至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西湾大道某酒店门口交予许某。二人完成交易后被公安民警当场人赃俱获。 本案于2020年9月10日向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被告人吴某系未成年人且未委托辩护人,检察院委托司法局对吴某进行社会调查,并通知为吴某提供法律援助,防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该案后,指派广西幸程律师事务所刘德鑫律师具体承办。 承办人接受指派后,立即开展工作,复制案卷材料,深入了解整个案件事实,并多方了解被告人相关情况和有关意见,经调查认为:(一)吴某法律意识淡薄,过早接触社会且与社会闲散人员交往。(二)法定监护人没有履行好监管教育义务,也未能充分认识到吴某此次犯罪对社会、对他人及家庭的危害性,未能正确认识到自身作为监护人监护不到位的问题,对吴某今后的监管教育会带来非常大的负面影响。(三)居委会认为吴某在社区服刑会产生诸多安全隐患及较大不良影响,评估意见认为吴某不适宜实施社区矫正。 通过对证据、案卷笔录和社会调查,承办律师对本案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吴某也自愿认罪认罚,认为辩护意见应注重对量刑情节提出量刑建议,提出吴某系未成年人,并属于未遂犯,也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建议对吴某不起诉。 检察院采纳了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认为吴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未成年人、犯罪未遂、认罪认罚、悔罪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点评】
本案移送到检察院后,因是未成年人犯罪,检察院委托司法局对吴某进行社会调查并通知提供法律援助,承办律师通过调查走访和综合分析,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建议检察院对吴某不起诉,最终检察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法律援助充分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