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为王某赡养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男,65岁,1983年结婚,婚内于1984年生有一女。1996年协议离婚,女儿由对方抚养,其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王某婚后生活比较艰苦,曾经有很长时间居住在地下通道,靠拾荒维持生活,直至年满60岁领取退休金,街道办事处以孤寡老人身份帮助其住进红房子养老院。进驻养老院后,王某因脑血栓至半身不遂、言语不清。后养老院得知其有一女儿,无法再以孤寡老人续签合同,申请残疾补助等也无监护人签字。王某后打听到女儿联系方式并打通电话,因多年没有共同生活、没有联系,其女儿一时无法接受王某请求,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由于王某患有脑血栓后遗症,行动、语言存在障碍。在养老院工作人员和朋友的帮助下,王某通过电话向北京市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援申请。丰台法援中心接到电话申请后,考虑老人经济困难,当即决定由中心工作人员上门为王某办理法律援助手续,并指派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晶宁承办该案。 刘律师接到该案后,到养老院看望王某并详细了解情况,对该案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刘律师认为,受援人王某的退休金已经足够其在养老院的支出,王某欲起诉女儿赡养,最直接的动机是因为签署养老院合同及办理住院等手续时,需要其子女签字配合,而并非要求女儿经济上予以接济。此外,受援人的女儿与父亲20多年没有联系,情感上一时无法接受,也可以理解。基于上述情况,承办律师考虑到受援人要求并不高,如果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和解或调解相对平和的方式,达到让其父女间再建立联系,修复亲情的目的,对受援人会更为有益。援助律师的办案思路得到了受援人认可。两个星期后,援助律师到法院顺利立案。在法庭向王某女儿送达起诉书后,王某女儿及时与法援律师取得联系,律师将王某的想法及时向其女儿进行了转达。 两个月后,法院第一次开庭,因受援人要求不高,被告初步表示可以接受,法院建议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后撤诉。王某女儿表示愿意同法援律师一同前往养老院探望父亲,案件取得初步进展。 不料,当法援律师陪同王某女儿到养老院一同看望王某时,近20年未见过女儿的王某,几次情绪失控,加上王某脑血栓后遗症说话也存在障碍,父女两人未能达成和解,一个多小时的见面不欢而散。见到这种状况,刘律师并未放弃,他一方面跟养老院沟通,让养老院做王某思想工作,一方面主动跟王某女儿电话进行沟通。在刘律师的几次努力下,王某女儿冰封的心逐渐化解。 3个月后,王某的案子第二次开庭。双方在庭上顺利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调解书: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300元,每月探望一次,如遇大病支付医疗保险外的费用,配合养老院办理手续。

【案件点评】

本案是涉及老年人赡养的法律援助案件。该类案件一般并无法律难点,主要是如何通过法律手段修复或重建较为和谐的家庭关系,从而妥善解决老年人的养老问题。 该案中,受援人1996年离婚以后,便对女儿疏于照顾,其本人生活也颠沛流离,较为波折。法援律师介入该案后,多次在受援人和女儿之间反复疏导劝说,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后双方握手言和,通过和解方式解决了受援人的赡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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