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张某某,男,1977年6月11日出生,福建省某某县人,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11月16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增城人民法院作出(2012)穗增法刑初字第118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6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20日,并处罚金50000元人民币,2013年1月24日投入广东省佛山监狱执行。 2015年5月,广东省佛山监狱五监区一分监区警察对符合提请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进行筛查。经查,张某某自2013年1月入监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无扣分,获得表扬1次,并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

【案件办理过程】

2015年5月,广东省佛山监狱启动了2015年第四批减刑、假释案件办理工作,五监区警察经过初步筛查,认为张某某符合假释提请条件,办案人员按法定程序依法对其进行了立案办理。 办案人员在审查张某某假释案件中,发现其财产性判项中有罚金50000元一直没有缴纳。2015年5月26日,监区组织全体警察对其申请进行了集体评议,经充分讨论后,参会人员达成一致意见:初步认定张某某达到假释提请的主要条件,但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且没有相关证据可证实其无履行能力。为此,广东省佛山监狱办案人员及时找到张某某做其思想工作,引导其深刻认识到其所犯下的罪行给被害人、被害人的家庭、社会和其本人所造成的伤害后果;认真细致地帮其分析,指出其不主动缴纳罚金不是积极悔改的表现,并结合其实际经济情况,建议其及时主动地履行原判法院的生效判项;教育其以实际行动来践行认罪悔罪,促使其发自内心真诚反省。办案人员通过对该犯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之后,最终张某某在思想上有了重新认识,并进行自我检讨,主动向办案人员承诺将主动联系家属,想办法及时缴纳原判法院的生效判决。 2015年9月张某某全额缴纳罚金,监区于2015年9月24日组织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初步认定张某某已经达到假释资格,理由:一是,其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司法局发出罪犯假释前调查评估意见书并收到同意假释后接受社区矫治的回函;二是,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三是,其所犯类型为诈骗罪,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假释和假释从严把握的对象。截止2015年10月31日,入监服刑时间已达2年10个月,余刑是1年7个月;四是,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已全部缴纳判决罚金50000元,无扣分等违法违纪情况,确有悔改表现。张某某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考虑到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方式,罪犯出监后仍然处于法定的被监管状态,不仅为罪犯从监狱走向社会提供了一个过渡期,也有利于罪犯改造成果的巩固和强化。与减刑制度相比,在实现对罪犯的持续约束力、促进罪犯融入社会的法律效果而言,假释制度具有法律设计上的天然优势。因此,广东省佛山监狱五监区一分监区建议依法对张某某提请假释,并形成资格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 2015年10月9日,广东省佛山监狱五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张某某假释案件,根据其入监以来的现实改造表现,并结合其家庭实际情况等,认为张某某假释案件符合提请假释法定条件,并形成推荐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公示期满后,将张某某假释案件向监狱刑罚执行科报送审查。 广东省佛山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张某某自入监以来,改造表现良好,确有认罪悔罪表现,所提交的材料来源合法、齐全、规范,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张某某假释建议恰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过会经审议后,作出同意提请张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和有关材料送驻监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驻监检察部门对监狱提请假释的意见未提出反对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张某某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张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张某某符合法定的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整且真实有效,随后作出提请张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案件材料一并移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5年12月30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某某假释案作出裁定,认为张某某积极履行判决财产附加刑,缴纳全部罚金,努力弥补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国家造成的损失,特别是张某某积极主动履行完财产附加刑,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对其假释后监管条件等进行了评估,综合上述因素,依法裁定对张某某准予假释。 为维护法律尊严,体现刑罚目的,国家采取了罪犯财产性判项执行与减刑、假释工作相结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罪犯财产性判项执行。但实施后,罪犯及其亲属,以及广大社会群众存在模糊认识,甚至认为罪犯财产性判项执行是“以钱买刑”。针对这种现象,广东省佛山监狱一方面对罪犯开展自觉履行财产性判项的专题教育,敦促和引导罪犯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依法对张某某等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在减刑假释方面予以从宽适用。另一方面,将财产性判项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公开,做到了全程留痕、全程公开,便于罪犯亲属及广大社会群众对财产性判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询和了解,有效提升了监狱在财产性判项执行工作中阳光、公开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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