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张某,男,1999年8月25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威信县,因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28日经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起止:2015年10月16日起至2020年10月15日止。于2016年3月9日交付重庆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2月,罪犯张某累计获得三次表扬奖励,向监区递交了减刑申请。 2018年2月28日,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认为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累计获得三次表扬奖励,符合减刑条件,提出为罪犯张某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民警会后,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审核通过了罪犯张某报请减刑九个月的建议。同日,监区将罪犯张某报请减刑的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罪犯张某报请减刑的程序合法,证明材料齐全,符合报请减刑条件。 2018年3月19日,刑罚执行科将审查意见和监区报送的罪犯张某的减刑材料一并提交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研究。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研究认为罪犯张某符合减刑条件,作出同意罪犯张某报请减刑九个月的建议。会后,罪犯张某的减刑建议和相关信息材料在所内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2018年3月19日至3月26日。公示期间未收到监狱民警和罪犯对张某报请减刑的不同意见。 公示期满后,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罪犯张某报请减刑的建议及相关材料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驻重庆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检察室征求意见。驻所检察室出具“监狱对该犯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同意呈报减刑”的检察意见。 2018年3月26日,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罪犯张某报请减刑建议书及检察意见提交所长办公会决定。所长办公会认为:罪犯张某符合减刑条件,报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罪犯张某按程序报请减刑的决定。 刑罚执行科根据所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报请减刑建议书》,于3月28日连同相关材料一起移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报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0日裁定,对张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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