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赵某于2017年11月10日来到河北省唐山市润新公证处,申请办理委托书公证,委托在外地工作的同事代为到三亚市办理现场摇号购房资格事宜。因该委托公证需要赵某的丈夫李某作为申请人共同委托,但李某在国外工作多年,近期没有回国计划,无法和赵某一同来公证处申请办理委托书公证。鉴于此,公证员引导赵某在委托书中设定委托生效条件,即本委托公证书与丈夫李某的委托书合并使用生效,建议李某到其工作地的国家大使馆办理委托公证,为了该委托公证书能顺利使用,公证员提醒赵某告知其丈夫李某两点:一、李某设定的受托人应和赵某设定的委托人为同一人。二、李某的委托书中也要写明本委托书与配偶赵某的委托公证书合并使用方可生效。赵某听取了公证员的建议,如期顺利地参加了购房人资格摇号活动。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赵某,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XX区XX小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赵某于二〇XX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捺指印,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赵某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本委托书与赵某的配偶李某(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签署的委托公证书合并使用方可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唐山市润新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