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维民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受害人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4日,刘某某(男,37岁)因交通事故致头部、胸部、腹部等处受伤入院治疗。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2017年9月4日至10月19日住院病历 入院时情况:刘某某1小时前因车祸致伤头部、胸部、腹部等处,感伤处疼痛不适,头面部出血不止入院。专科情况:双侧鼻腔见血迹,鼻背部见约0.5cm伤口,深达皮下,少许出血,下唇见约1cm伤口,深达黏膜下,少许出血,鼻部、上唇、下唇肿胀明显,压痛,头面部、胸部、四肢等处见散在挫伤,少许渗血,左侧腰部见约18cm×5cm挫伤创面,少许渗血。CT片示: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右侧鼻骨及鼻中隔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左侧上颌窦骨壁骨折,左侧第6、8肋骨骨折,腰椎2、3棘突及腰4左侧横突骨折。 治疗经过:入院后予止血、护脑及对症支持等治疗,于9月18日在全麻下行鼻骨骨折复位及鼻内窥镜下鼻中隔矫正术,术后抗感染、止血、支持对症治疗出院。 出院诊断:左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腰椎附件骨折(腰椎2、3棘突、腰4左侧横突骨折),双肺挫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双侧胸腔少量积液,盆腔积血,左侧第6、8肋骨骨折,多处皮肤软组织挫裂伤,右侧慢性中耳乳突炎。 2017年10月26日肋骨CT+腰椎CT片示:右侧第2肋骨及左侧第6-10肋骨骨折伴骨痂生成,腰椎2、3棘突及腰4左侧横突骨折并骨痂形成。 (二)法医学检验 1.检查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刘某某进行检验。 2.体格检查 步行入检查室,神志清,一般情况可。软组织损伤愈合可,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光反射灵敏,鼻尖见不规则条状疤长2cm,稍塌陷,颈软,气管居中,双侧胸廓对称,呼吸运动可,脊柱生理弯曲存在,腰部活动度正常,四肢肌力、肌张力正常,余未见其他明显异常。 2017年9月6日头部CT片见: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 2017年9月7日腰椎CT片见:腰2、3椎体棘突及腰4椎体左侧横突骨折,骨折端对位对线可; 2017年9月9日鼻骨CT片见:双侧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骨折端错位,左侧上颌骨额突、左侧上颌窦骨壁骨折; 2017年10月26日肋骨、腰椎CT片见:右侧第2肋骨及左侧第6-10肋骨骨折,骨折端骨痂形成,腰2、3椎体棘突及腰4椎体左侧横突骨折并骨痂形成,骨折端对位对线可。

【分析说明】

根据病历资料记载及阅片,结合天门维民司法鉴定所鉴定人法医学检查所见,综合分析认为: 被鉴定人刘某某受伤后伤处疼痛不适,头面部出血不止;医院检查双侧鼻腔见血迹,鼻背部见约0.5cm伤口,深达皮下,少许出血,下唇见约1cm伤口,深达黏膜下,少许出血,鼻部、上唇、下唇肿胀明显,压痛,头面部、胸部、四肢等处见散在挫伤,少许渗血,左侧腰部见约18cm×5cm挫伤创面,少许渗血;本所阅其伤后影像资料显示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右侧鼻骨及鼻中隔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左侧上颌窦骨壁骨折,左侧第6、8肋骨骨折,腰椎2、3棘突及腰4左侧横突骨折;2017年10月26日复查肋骨及腰椎CT示右侧第2肋骨及左侧第6-10肋骨骨折,骨折端骨痂形成,腰2、3椎体棘突及腰4椎体左侧横突骨折并骨痂形成;一般说来,部分无明显移位的肋骨骨折在损伤早期内有时不易被影像学检查显示,而在骨折经过一段时间的骨痂生长、骨折愈合、塑形等过程后因局部骨质膨大,反而易于见到。本例中,即出现上述情况,即伤后6周许所摄CT片比较清晰地显示了双侧6根肋骨骨折,且根据骨痂生长、愈合情况分析,其上述骨折符合本次外伤所致;故此次交通事故造成损伤为左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腰椎附件骨折(腰椎2、3棘突、腰4左侧横突骨折)、双肺挫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双侧胸腔少量积液、盆腔积血、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右侧第2肋骨及左侧第6-10肋骨)、多处皮肤软组织挫裂伤;对其右侧慢性中耳乳突炎,为原发性疾患,与此次外伤无因果关系。 综上,被鉴定人刘某某胸部损伤致右侧第2肋骨及左侧第6-10肋骨骨折,共6根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刘某某胸部损伤致多发肋骨骨折,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10.3.7)条之规定,其胸部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其他部位损伤未达到伤残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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