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寡老人遗产分得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当事人黄某到公证处咨询,其姑母黄某容死亡,遗留有存款1.6万元,银行要求办理继承权公证方可取出。通常,公证处出具继承权公证书,就可取款。可本案死者黄某容一生未婚、无子女,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均先于其死亡;黄某容生前无遗嘱,也未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因而财产无人继承。 经深入了解,黄某容生前与当事人黄某的父亲黄某环共同生活。黄某环死亡后,黄某容与黄某共同生活至死亡。 该事实有户籍、火化证及证人证明。 即:黄某容在哥哥黄某环未死亡前,二人在一个户口簿上;黄某环死亡后,黄某容与侄儿黄某在一个户口簿上;黄某容火化证持证人是黄某。 同村村民黄某强、黄某权针对黄某对黄某容尽了扶养义务给予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本案除黄某外无其它人尽了扶养义务,因此公证处为黄某出具了分得遗产公证。 经回访,银行采用了本公证书,存款已经由黄某取出。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皖怀公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相关人(死者):黄某容,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系申请人黄某的姑母。 公证事项:分得遗产 申请人黄某因申请分得黄某容的存款,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分得遗产公证,并提交了如下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存折、证明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黄某容于2020 年3月20日因病在怀宁县死亡。 二 、黄某向本处申请分得黄某容生前在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1954.62元(账号:XXXX)和4499.6元(账号:XXXX)。 三、据黄某称,黄某容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 四、黄某容未婚无子女,黄某容的父亲是黄清某,于1959年死亡;黄某容的母亲是江某英,于1971年死亡;黄某容的祖父母黄某坡、杨氏、外祖父母杨某映、江氏均于解放前死亡;黄某容兄弟姐妹是:黄某旺,于2005年死亡;黄某环,于2010年死亡; 黄某进,于2017年死亡; 黄某友,于2008年死亡。 五、黄某容生前与申请人黄某的父亲黄某环共同生活。黄某环死亡后,与黄某共同生活至死亡。 六、黄某容生前生活、死后安葬,均由黄某料理。 七、除黄某外,并无他人对黄某容尽了扶养义务。 八、经证人黄某强(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黄某权(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证实黄某容亲属及扶养情况属实。 根据上述事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上述财产为死者黄某容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因死者的第一顺序及第二顺序继承人均先于死者死亡,故无法定继承人。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兹证明黄某容的上述遗产由黄某分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XXXX公证处 公证员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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