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李某某,1977年5月6日出生,广东省郁南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8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2年12月4日交付广东省深圳监狱执行刑罚。该犯分别于2015年3月26日、2016年12月28日、2018年11月30日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3月10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深圳监狱四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李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以下情况:一是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三次表扬奖励,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获得受害人家属谅解;二是2019年12月广东省郁南县(该犯居住地)司法局作出同意接收其为社区矫正人员的意见;三是深圳监狱在对该犯开展询问笔录、心理测试、再犯罪危险性评估等程序后,作出了认为其再犯罪危险程度为中度,建议可以提请假释的再犯罪危险性报告,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建议对罪犯李某某提请假释。 3月16日,四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李某某提请假释。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矫正与刑务办公室审查。 深圳监狱矫正与刑务办公室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的罪犯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的证明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李某某假释建议适当,作出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的审查意见。监狱矫正与刑务办公室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4月10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李某某提请假释的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对监狱提请假释的意见未提出反对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罪犯李某某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4月24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李某某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李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对罪犯李某某提请假释的决定。 监狱矫正与刑务办公室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6月11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裁定对罪犯李某某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