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刘某,男,1953年6月出生,无文化,捕前系农民,捕前家住辽宁省凌源市,因犯强奸罪于2016年5月3日经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12月7日起至2020年6月6日止。2016年8月17日投入到辽宁省凌源第六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经辽宁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于2018年10月2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一) 病情诊断 2018年5月7日,服刑人员刘某因吞咽性困难四个月被送到凌源监狱管理分局中心医院就诊,经诊断治疗,凌源监狱管理分局中心医院初步认定刘某患有食管癌。凌源第六监狱三监区提出对服刑人员刘某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疾病诊断的意见,经监狱医院、刑罚科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同意进行疾病诊断。监狱委托辽宁省凌源监狱管理分局中心医院对服刑人员刘某进行疾病诊断,医院综合各项检查结果、临床表现及相关病例材料做出《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刘某患有:食管癌,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 (二)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8月31日,召开监区人民警察集体会议。会议研究认为,鉴于服刑人员刘某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患病后积极配合医生治疗,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其妹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住所和收入,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并为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提供居住、生活和医疗保障,结合保证人资格审查等情况,认为刘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一致同意提出对刘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经审核,监区将提请刘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刘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为核实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拟居住地,刘某暂予监外执行后对所居住地的影响、保证人具保条件,监狱委托凌源市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司法局经调查评估后出具了同意接收刘某回到某乡辖区内进行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书。刑罚执行科根据上述情况,出具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并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8月31日,凌源第六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做出同意对刘某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对公示内容提出的异议。公示期满后,凌源第六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抄送辽宁省朝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院做出“同意服刑人员刘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检查意见。刑罚执行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对刘某的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2018年9月14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刘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刘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做出提请服刑人员刘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将相关材料报送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三)审批暂予监外执行 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受理凌源第六监狱提请对服刑人员刘某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后,首先由省局医疗卫生处就病情诊断情况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刘某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接着,由省局刑罚执行处对整个案卷材料的完成性、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等进行了审查。省局刑罚处研究认为,刘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卷完整、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同意监狱的提请意见,报请局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案件办理结果】
经辽宁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认为服刑人员刘某改造表现、服刑时间和所患疾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司法通[2014]112号)第五条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作出辽监管刑执[2018]80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并由局长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签名后加盖省监狱管理局公章,依法对刘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10月22日,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出具了服刑共员刘某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并将决定书依法在辽宁省监狱管理局门户网站进行了公开,同时将案卷及决定书抄送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依法接受法律监督。 2018年10月24日凌源第六监狱将服刑人员刘某押解至居住地,与凌源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将交付情况通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