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无锡市滨湖区某小区业主王某与无锡市某建材有限公司签订阳光房采购、安装合同。同月,该建材公司实际经营人蔡某将此安装工程转包与葛某。2018年5月21日,工人方某(1961年06出生)等四人受葛某指派,前往业主王某家搭建阳光房。当天下午,方某在施工过程中不慎从三楼露台坠落,当场死亡。为此,死者方某家属陶某、女儿方某某要求业主及无锡市某建材有限公司赔偿人民币200万元。死者方某家属在既找不到业主王某,又未能与建材公司实际经营人蔡某达成赔偿协议的情况下,便至无锡市信访局等单位上访,要求政府介入处理。无锡市滨湖区某街道办事处接信访转办单后,指派该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调解此纠纷。
【调解过程】
在调查了解过程中,调解员与矛盾三方进行了多次的沟通,了解到矛盾焦点集中在方某是否属于工伤死亡?业主王某是否要承担责任?该建材公司承担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以及葛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等问题(葛某与死者方某为翁婿关系)。 第一次调解,矛盾各方对死者方某与该建材公司无劳动合同关系这一事实给予了确认,各方均同意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进行调解处理。调解过程中,死者家属方认为业主和建材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葛某不承担或承担小部分赔偿责任;而业主认为其与建材公司签订了合法的购买、安装合同,合同中着重约定了安装时的安全责任并以醒目的字体与合同其它约定予以区分,安全责任由建材公司负责,所以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建材公司蔡某则认为其与葛某为工程转包关系,葛某是以其为法人的某广告公司名义承接的业主王某家阳光房安装工程。并且蔡某在施工过程中多次督促葛某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所以其只愿意承担小部分的赔偿责任。由于三方对赔偿责任比例认知差距较大,直接影响着最终的赔偿金额。矛盾各方各持已见,互不相让,调解工作极难开展,第一次调解未能成功。 针对矛盾各方的焦点问题,调解员与律师、安监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人员根据矛盾各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了案情的讨论分析,认为业主与建材公司签订的阳光房的购买、安装合同合法有效,因此业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建材公司虽然与葛某有安装合约,但仅为口头合约(双方有多次口头合约的业务合作,建材公司有葛某为法人的广告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往工程款结算的银行、支付宝等转帐记录)。但建材公司负责人蔡某对葛某广告公司有无安装资质等没有进行法定义务的审核,以及负有安装现场的监管缺失的责任,所以应当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葛某在明知其广告公司无室外安装资质的前提下承揽此安装工程,并在施工过程中疏于管理,导致方某在未做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坠亡,所以葛某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赔偿责任。最终讨论组建议建材公司应承担30%—40%的赔偿责任,葛某应承担60—70%的赔偿责任。 调解员根据讨论的意见,分别与建材公司的蔡某和死者家属见面并交换意见。但双方对于赔偿责任的承担比例不予认可。建材公司负责人蔡某表示愿意承担部分责任,但认为讨论组提出的比例过大,其认为最多承担10%—20%的赔偿责任,否则就走法律途径。而死者家属方坚持葛某与建材公司没有书面合同关系,所以只有雇佣关系,故建材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且死者家属方认为人已死亡,只想尽快地得到赔偿,处理死者的后事,让死者入土为安,不愿意走诉讼途径。一时调解又陷入了僵局。 经过调解员多次协调、沟通,对此事的利害关系再次一一分析,建材公司认可了调解员的调解建议,愿意赔偿人民币40万左右,具体数额以最终协商结果为准。得到这一方的确认结果后,调解员与死者家属进行了再次沟通,摆事实、讲道理,让其明确了解葛某在此次安全事故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引导死者家属认识到当前最大的事是死者为大、入土为安,而不是长期陷入赔偿纠葛中。在调解员的多轮劝说下,死者家属慢慢松口表示可以降低赔偿金额。最后,经过四轮的调解,双方接受了调解员调解建议,建材公司诚恳地向死家属表示了慰问,并当场支付一万元慰问金,矛盾双方最终达成和解。
【调解结果】
2018年6月8日,双方在调解员主持下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一、无锡市某建材公司一次性赔偿死者方某家属人民币45万元整,此赔偿款支付完毕后,双方再无任何关系。 二、支付方式:银行转帐,分三期支付。本协议签字后生效,先行支付人民币10万元,火化后,凭火化证明再行支付人民币10万元。余款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18年9月8日前付清。如建材公司未能按时支付,本协议作废。家属方可以以此次事故向人民院起诉要求赔偿。先期支付的20万元不计入赔偿。 三、本赔偿为一次性赔偿,家属方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再要求建材公司和业主就本次死亡事故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四、本协议所述内容为双方真实意愿所表述,无威逼、胁迫情况。
【案例点评】
人民调解工作是法、理、情的统一,调解过程中,沟通技能显得尤为重要。矛盾当事人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员所讲的法、理、情是调解成败的关键。所以在调解过程中要第一时间取得当事人的信任是关键中的关键,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的坦诚、中立、公正才能取得当事人信任,只有情理交融,慢慢地让双方打开心结,明白其中的法与理,才能降低诉求,最终达成一致,解决矛盾。 当调解员面对当事人诉求差距过大时,应从以下三方面入手:一是有法可依,剔除不合理诉求,降低心理预期。二是分析利害,趋利避害。三是手法灵活、变通,善于找准契入点打破僵局。 本案中,调解员既要保证死者家属的利益,也要保证建材公司的合法利益,在调解过程中要做到一碗水端平,适当考虑情理方面向弱势方倾斜,使双方都能心悦诚服地接受调解结果。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情况各异,一定要从当事人双方的实际出发,对照不同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调解方案,采取不同的调解方式、方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努力缩小双方差距,达到双方都能满意的调解结果。 对于此安全事故的认定及责任追究,由安监管理部门、公安根据相关法律进行认定、追责,本次调解只对本次安全事故中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