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张某系某回收站老板,平时以回收废旧物品为生。2022年2月初,因废品中拆下来的垃圾过于潮湿,张某用煤油燃火烘干时不慎引燃周边的废旧物品,火势蔓延至邻居丁甲未入住房屋,丁甲随后报警,在消防队员全力扑救下,火情最终得到控制。火灾导致回收站全面损毁以及丁甲部分楼房损毁,未造成人员伤亡。该受损楼房为丁甲为其儿子丁乙重新装修的婚房,近期刚完成装修尚未入住,受本次火灾影响已无法正常入住。双方经多次协商,仍无法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丁甲遂向慈溪市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受理案件后,按照“调解申请-调解准备-现场调解-回访评估”的调解流程,启动调解程序。首先,调解员征求双方调解意愿,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就损失问题进行协商,并约定调解时间及场所。其次,调解员启动调解准备程序,先行前往火灾现场调查取证,联系属地消防部门确认火灾原因及损失情况,走访多家装修公司咨询房屋修缮费用,向镇法律顾问询问火灾赔偿相关法律依据,以此制定调解工作方案。 调解当天,由双方当事人陈述案情及诉求,调解员同步记录。丁甲提出,儿子丁乙婚期将近,其近期花费45万元重新装修房屋,准备今年作为婚房使用,现在遭遇意外事故,全家人情绪均较为低落,张某作为废品回收站负责人,在处理废品过程中,因煤油使用不当引燃废弃物造成火灾,导致房屋受损,且可能影响丁乙婚期,应对本次火灾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要求张某赔偿财产损失费45万元和精神损失费5万元。张某表示,其无力承担50万元的赔偿费用,对于火灾造成的损失,理应由其承担全部责任,但婚房修缮后仍可正常使用,损失并未达45万元,此外,丁乙的婚期还有8个月左右,有充足的时间修缮房屋,因此火灾没有对丁乙婚期造成直接影响,其不应当承担精神损失费。对于定张某的表态,丁甲及其家属不愿退让,甚至发表过激言论,双方当事人针锋相对,调解陷入僵局。 为了缓和双方的僵局,调解员帮助双方梳理争议焦点。经梳理,双方对案件的事实部分没有分歧,对自身的权利和义务认识也较为清晰,争议焦点在于赔偿标准和调解方案如何确定。据此,调解员采用“背对背”方式与当事人沟通。 首先,调解员与张某进行沟通。调解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张某违规使用煤油导致火灾事故,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对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全部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如张某对本次火灾造成的损失存在疑问,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估价。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调解员强调,通过调解方式友好协商可以适当降低赔偿金额,高效且便捷,逃避责任无法解决问题。 其次,调解员与丁甲进行沟通。调解员首先解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调解员指出,张某引发火灾事故造成损失,其对实际损失负有赔偿责任。针对精神损失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通常是指能给物的所有人带来寄托、慰籍、怀念、纪念、愉悦、特殊意义等精神利益的物品,比如定情信物,婚纱照等等,这些物品除了本身的价值之外,还承担着更为重要的情感价值内容。按照中国人传统,婚房代表着一对新人即将开启新婚生活,对新人具有特殊意义,对新婚夫妇而言属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如果被损毁,确实会对新人造成精神影响,但是法律同时规定,损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要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才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根据案件事实,纠纷发生后距离丁乙婚期尚有8个月,从现场初步判断,婚房可以修复,8个月的时间也足够丁甲重新修缮以及装修婚房,丁甲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或丁乙夫妇发生了严重精神损害,因此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缺乏依据,如果双方互不相让导致矛盾纠纷持续不能解决,很可能影响丁乙婚期,因此建议丁甲降低索赔金额,合理提出诉求。 背对背沟通后,调解员取得了双方信任,抓住了调解的主动权,再次组织调解,再次向双方进行了释法说理,同时根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报告,现场勘测情况及多家装修公司出具的房屋修缮报价,确定实际房屋损失在25万元左右。在调解员的引导下,丁甲将婚房损毁的精神损害赔偿降低为1万元,张某表示认可,但希望丁甲再降低一些房屋的损害赔偿款。考虑到张某的实际困难,调解员建议丁甲再适当降低赔偿要求,同时允许张某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履行协议,经协商,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员的建议,并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2022年2月,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张某自愿一次性支付赔偿款20.3万元,包括因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等各类费用; 2.张某自愿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3.赔偿金分两期支付,协议签订时支付11.3万元,余款10万元于签订协议一年后支付; 4.丁甲自愿放弃其他赔偿请求。 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司法确认,并握手言和,经回访,双方当事人对案件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火灾赔偿纠纷案例,本案中,火灾不仅造成房屋损毁,而且因其为婚房,具有特殊意义,致使被侵权人心中产生怨气,要求支付精神损失赔偿。调解员在处置此类案件时,做到事先有预案,通过走访调查评估双方实际损失,奠定调解基础,事中有方法,调解过程中充分释法说理,同时兼顾人情传统,把握调解主动权;事后有保障,通过定期回访、督促履行和司法确认等方式确保协议履行到位,为当事人解决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