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高某某(化名),男,1965年12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湖南省江永县。2010年年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江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5年12月,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2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在对高某某进行适用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阶段,即对高某某家的基本情况进行了了解;入矫后,司法所又对其进行了走访,全面了解其相关情况。高某某个性冲动、法律意识淡薄,行事不考虑后果,犯罪是因家庭矛盾致被害人受伤致死,他在监狱服刑期间,表现良好。根据分析,矫正重点在:提升高某某的法律意识、落实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 针对高某某的具体情况,司法所制定了具体的矫正措施:因高某某为假释人员,入矫初期列为重点人员管理;严格开展入矫教育;积极落实走访制度;依法开展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加强心理辅导。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考核,根据其矫正情况做适当的调整。 (二)为社区服刑人员高某某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矫正小组由司法所长、派出所长、村支书、高某某妻子、社区矫正专职干警构成。高某某到司法所报到当天,司法所与矫正小组各成员签订了矫正责任书。 (三)按照规定,要求社区服刑人员高某某定期报告情况 按照规定,要求高某某每月上旬当面口头汇报一次,下旬当面书写书面情况汇报一次,每月10号电话汇报一次。汇报内容主要是当月外出请假情况、思想变动情况、家庭情况等。 (四)根据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高某某实施分类管理情况 因考虑高某某假释后有一个社会适应期,以及其与被害人家属的关系等情况,将其定为严格管理对象,期限为3个月。司法所加强对高某某的入矫教育与走访力度,通过谈话帮助其树立起社区服刑意识,鼓励他参与社会活动,提高社会适应能力。三个月中,高某某能积极参加学习劳动,按时报到,整体表现良好,司法所适时调整矫正方案,将其列为普管级管理对象。 (五)对社区服刑人员高某某实施电子定位管理情况 为了准确掌握高某某的活动动态,防止脱漏管,自入矫当月,即对高某某进行了手机定位。每天筛查其定位情况,查看是否越界,并记录成册。如发现异常情况,司法所立即与其联系,首先查看手机是否正常使用及接听人是否为其本人,根据实际情况,请其本人到司法所说明情况,并告知手机定位管理规定。在矫正期间,高某某的电子定位持续正常。 (六)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到社区服刑人员高某某所住社区等走访情况 在严格管理期间,司法所每月对其定期走访一次。转为普通管理后,司法所每季度走访不少于一次。同时,县社区矫正中心采取不定期走访方式,对全县各司法所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走访,分别于三次到高某某家中,了解其接受社区矫正情况、思想变动情况、生产生活情况等,教育其要珍惜社区矫正机会,通过努力,顺利回归社会。 (七)对社区服刑人员高某某外出审批情况 高某某自假释以来,从未出现过外出的情况。 (八)对社区服刑人员高某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给予处罚情况 高某某能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未存在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处罚的情况。 (九)根据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情况 自2016年9月起,高某某与全县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一道,每月参加矫正中心及司法所组织的行为规范训练,提高了服刑意识,提升了社区矫正期间的行为规范程度。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取得的效果】
经过严格依法对高某某落实社区矫正监管措施,高某某在矫正期间能按时报到,积极参加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按要求进行日常情况汇报和行为规范训练。同时,经过集中教育、社区服务、个别谈话和心理介入,极大地提升了其思想素质、法律意识,心态逐渐稳定平和。其家属表示其在矫正期间,取得了巨大的进步。村干部对其在社区表现稳定、遵纪守法、支持村级建设等积极表现予以肯定。
【小结(或反思)】
在本案例中,针对高某某的个性化矫正,主要有以下经验:1.考虑个案情况,引入心理辅导机制。针对高某某案的具体情况,在高某某入矫之后,心理咨询师即与其进行个别谈话,第一时间了解其假释后存在的焦虑情绪和复杂矛盾的心情,进行了心理疏导,之后经常与其谈话,举行心理辅导。并与其家属联系,告知其一些心理帮扶的技巧和方法,与家属一道对其心理状态进行干预,取得了较好的效果。2.注重入矫教育的作用。入矫教育做得好,能为社区矫正监管打下良好的基础。高某某在到司法所报到当日,司法所长即对其宣告了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和社区矫正人员的权利义务及警告、治安管理处罚及撤销假释、收监执行的各种惩戒后果,高某某在熟悉入矫教育内容之后,矫正期间的表现基本能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没有出现不服从监管及脱漏管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