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梁某某被依法治安管理处罚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梁某某(系化名),男,1964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南省洪江市。2014年4月,因犯侵占罪被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4月14日起至2015年4月13日止。2014年4月21日,梁某某到湖南省洪江市司法局报到,由黔城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梁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入矫初期尚能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因全家在外地打工,梁某被判缓刑回原籍接受社区矫正后,其妻儿仍然在外地打工居住,这导致梁某某不能安心接受社区矫正,虽然梁某某每月能按时到司法所报告,但司法所家访、走访有时见不到本人。司法所对梁某加强了管理,家访、走访力度进行了加强,有时梁某某慌称是住在城内的姐夫家,司法所随即对其姐夫和附近邻居进行了调查,初步了解到了梁某某有时私自离开洪江市的情况。 2015年1月28日,洪江市司法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梁某某未经请假离开洪江市,立即展开了对梁某某的查找,确定了梁某某私自离开洪江市的违法事实。 2.对梁某某的查找及调查取证:洪江市司法局在掌握了梁某某私自外出的情况后,立即对梁某某的定位手机进行检查,发现其定位手机的位置在其姐夫家中,洪江市司法局立即对梁某某姐姐、姐夫进行谈话教育,要其联系梁某某本人,在通过法律宣传及教育以及耐心的思想工作,其姐姐电话联系上了梁某某本人,洪江市司法局督促梁某某赶回到洪江市司法局报到并说明情况,2015年1月30日,梁某某从外地赶回洪江市司法局报告,并向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如实供述了自己未经请假私自离开洪江市的违法事实,洪江市司法局当场制作了调查笔录,然后又对梁某某的父亲进行了调查也制作了笔录,对梁某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违反事实的证据进行收集和固定。确定了梁某某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给予行政拘留的条件。 (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2015年2月2日,洪江市司法局黔城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行政奖惩评审意见表》和《社区服刑人员行政奖惩审核表》提请洪江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梁某某给予行政拘留处分。洪江市司法局经过集体评议,经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提请洪江市公安局对梁某某实施拘留建议的决定,并向洪江市公安局出具了《社区矫正人员治安处罚建议书》。2015年2月13日,洪江市公安局经过调查后对梁某某作出了行政拘留5日,罚款200元的治安处罚决定。 (三)文书送达及执行情况。2015年2月13日,洪江市公安局黔城派出所民警向梁某某送达了《洪江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洪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并当场将梁某某送往洪江市公安局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 在对梁某某实施行政拘留后,梁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期间,如果自己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对梁某某的行政处罚过程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2015年2月13日,洪江市司法局将洪江市公安局的行政处罚文书同时送达给检察院。主动接受检察院的监督。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对梁某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也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效果明显,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监规现象明显减少。

【小结】

在本案中,由于家人尚在外地,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难度比较大,司法所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同时,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相应处罚,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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