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陈某某,男,1976年12月出生,文盲。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4日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6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2011年3月11日起至2025年3月10日止。陈某某于2011年11月15日投入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于2012年5月22日调入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至今。 陈某某在入监之日起到2015年一季度服刑期间,共获得四次监狱表扬,二次监狱记功,2015年9月16日经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陈某某因发现其还有抢劫罪、盗窃罪等漏罪未判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7)闽0524刑初210号刑事判决,与原判决合并执行,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七万二千元。刑期自2011年3月11日至2031年3月10日。
【案件办理过程】
陈某某于2017年6月8日重新解回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因发现漏罪数罪并罚,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经监区审查,该犯可以提请重新作出减刑裁定。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2018年2月26日,一监区二分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陈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陈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陈某某能认罪悔罪,服从判决,能深挖犯罪根源,正确认识犯罪危害。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听从警官教诲,做到服管服教,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做到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较好。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服从劳动分工,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根据法释(2016)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建议对陈某某在十个月以内酌情重新裁定。 2018年3月2日,一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二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连同服刑人员减刑审核表、监区长办公会记录、服刑人员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法院裁判文书及执行通知书复印件等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经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陈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6月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评审会议,邀请驻监检察室检察官列席会议。经评审,包括陈某某在内的一百二十三名罪犯初步具备减刑条件。2018年6月1日至6月7日,对提请减刑的一百二十三名服刑人员在全监狱内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无民警和服刑人员对陈某某减刑建议及幅度提出异议。 2018年6月8日,将服刑人员陈某某的减刑卷宗移交检察院审查。2018年6月21日,检察院对服刑人员陈某某作出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的检察意见。 2018年6月27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陈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服刑人员陈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对服刑人员陈某某提请在十个月以内酌情重新裁定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7月15日,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服刑人员陈某某的漏罪不是其主动交代的,而是有关机关发现的,不能认定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不应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对罪犯陈某某不予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