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邮寄行为保全证据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大唐XX有限公司因与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发生了纠纷,想向对方寄送信函又怕对方不承认,该公司的代理人陈某某找到了公证处。 公证员了解情况后,建议陈某某办理邮寄送达保全证据公证,并详细介绍了邮寄送达保全证据公证的相关知识和程序,陈某某马上申请办理该公证。公证处审核了陈某某提交的全部材料,依法受理了该申请。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陈某某代表申请人大唐XX有限公司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邮寄了信函。公证人员记录了该邮寄行为的全过程,并为其出具了公证书。公证书证明了陈某某代表大唐XX有限公司邮寄信函的事实和过程,也证明了邮寄的内容和收件人的姓名、地址等具体情况,为申请人日后可能因是否履行告知义务发生的纠纷或诉讼留下了强有力的证据。 在邮寄送达保全证据公证中,公证机构可以通过对申请人的邮寄行为及所邮寄文件的客观性、真实性予以证明,实现证据固定。在这种情形之下,被送达人就无法对寄送文件是否与送达人所提供文件的一致性加以抗辩。此类公证既可以给当事人提供真实有力的证据,也便于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及时解决纠纷,是当事人维权的一项重要法律途径。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17)京燕京内民证字第XX号 申请人:大唐XX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XX区XX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男,一九六三年四月六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XX。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一九六五年五月三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XX。 公证事项:保全行为 申请人大唐XX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向我处申请对其公司向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专业支行邮寄送达《关于XX归我司所有的告知函》(1份共1页)的内容和过程进行保全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员助理国某、大唐XX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下午来到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北京市石景山区分公司,在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国某的监督下,陈某某以国内标准快递的方式将《关于XX归我司所有的告知函》(1份共1页)发往地址为河北省XX光明路52号,收件人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专业支行,电话号码为0335-3307XX,并当场取得号码为10648115295XX号《国内标准快递》单一张及发票号码为191684XX号《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关于XX归我司所有的告知函》(1份共1页)复印件与陈某某发往地址为河北省XX,收件人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专业支行的《关于XX归我司所有的告知函》(1份共1页)原件内容相符。本公证书后所附号码为10648115295XX号《国内标准快递》单一张及发票号码为191684XX号《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原件由申请人保管。 附件: 1、《关于XX归我司所有的告知函》复印件(1份共1页) 2、《国内标准快递》单复印件1张 3、《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1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燕京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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