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宜州区黄某与覃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河池市宜州区某村村民覃某与隔壁村村民黄某经人介绍,按当地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开始共同生活,但双方并未领取结婚证。同居前,覃某送了5000元彩礼,用于购买床、冰箱。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缺乏感情基础且性格不和,经常吵闹以致感情破裂。久而久之,双方都不愿再一起生活。2020年5月中旬,双方又因彩礼问题发生争执,覃某经常到黄某家吵闹,严重影响了黄某及家人的正常生活。无奈之下,黄某到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接到调解申请当日,调委会便致电询问覃某纠纷有关情况。覃某对纠纷中涉及彩礼数额无异议,但认为既然自己已离开黄某家,双方又未领取结婚证,就应该归还当初的礼金,所以才多次前往黄某家闹事,并坚称要不回彩礼决不罢休。 调委会对案情进行了分析,认为这是一起典型彩礼纠纷,决定采用向双方亮明法律规定,摆事实、讲道理的方式,争取妥善解决此次纠纷。 经过调解员的调查走访,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后,调解员组织黄某和覃某进行现场调解。调解员首先向双方当事人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的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以及,第八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随后,调解员又详细解释了我国并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的原因。但是,根据他们的具体情况,按《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彩礼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应予以返还:第一是双方未登记结婚的;第二是双方虽登记结婚但未共同生活的;第三是因婚前给付行为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调解员对双方进行说服教育,首先覃某和黄某的婚姻未经登记,不受法律保护;其次,覃某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理应返回覃某的彩礼。看到双方均有所思考后,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提出了折衷建议:由女方退还男方一定金额的礼金,退还的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而定。双方当事人当即表示同意。 在协商具体退还金额的过程中,覃某提出黄某应退还5000元。黄某对覃某的请求表示不能接受,认为自己给覃某当了一段时间的媳妇,耽误了青春不说,以后再嫁人都会受到影响,所以只愿意退还1000元。双方就此问题争执不下,开始激烈争吵。调解员见气氛不对,立即中止了调解,将双方当事人分开,缓和了现场气氛。 经过十几分钟的开导后,调解员观察到双方当事人的心情略微平复,才又重新组织调解。调解员旁敲侧击地向双方指出,彼此间如果不能互谅互解,就只有走司法程序,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都会增加,请他们认真考虑。调解员的一席话使双方顿时陷入沉默。看到问题有所转机,调解员因势利导,进一步劝导双方换位思考。在调解员的劝解下,女方表示只要男方不再纠缠,愿意退还2000元现金。调解员趁热打铁,对男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给男方当事人分析了覃某多次带人前往黄某家闹事的行为不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如果事态进一步扩大将造成严重后果。最终,覃某同意了调解员的调解方案。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1.由女方一次性给付男方2000元现金。 2.男方表示此事已经了结,承诺以后不再以任何理由纠缠女方。

【案例点评】

彩礼这一传统习惯在中国流传两千多年,订婚赠送彩礼的意识在国民心目中根深蒂固,很少有人冲破这种陈规陋习,并且彩礼的形式变化多样、价值不断增长,对彩礼纠纷案件处理不慎将损害当事人利益,影响社会稳定。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彩礼返还纠纷,而且由于其中一方索要彩礼的行为方法不当,致使矛盾逐步激化。 常言道:“小矛盾引发大事故”,对待这起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员运用娴熟的调解技巧,准确的法律知识,以及兼顾双方利益的平衡方法,最终促使双方缩小分歧,达成共识,避免了矛盾进一步升级。此外,彩礼作为一种社会传统习惯,作为人民调解委员会,虽然不能进行干预,但是最起码应当有正确引导,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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