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王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男,1991年6月出生,居住地、户籍地均为河南省孟州市。2018年4月27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孟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间自2018年5月9日起至2019年5月8日止。2019年5月8日,王某到孟州市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其日常监督管理。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情况 2018年12月,王某多次拒不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学习和社区服务。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但他仍不改正。2018年12月28日,经孟州市司法局批准给予其警告处罚一次。警告过后,王某的行为有所收敛。 2019年3月初,王某故态复萌,拒绝参加司法所组织的任何活动。王某的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危害了正常的社区矫正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司法所决定提请有关部门给予王某治安管理处罚。 (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3月19日,司法所在征求了矫正小组成员意见后,向孟州市司法局提交了给予王某治安管理处罚的申请以及相关材料。经孟州市司法局集体研究,决定提请孟州市公安局给予王某治安管理处罚。 3月20日,孟州市司法局向孟州市公安局提交了《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同时将《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抄送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在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建议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与王某谈话交流。一方面通过讲解社区矫正管理制度,让其明白自身行为的错误;另一方面进行心理疏导,减轻行政处罚可能对其造成的心理负担,督促其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做好接受治安管理处罚的准备。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情况及效果 4月12日,孟州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罪犯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4月15日,王某被送往拘留所执行拘留。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处罚对王某触动很大,他认识到自己错误的严重性,以及刑罚执行的严肃性。该社区矫正对象在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后,能按时参加学习劳动,服从管理,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提请给予王某治安管理处罚的各个环节进行了全程监督,并对司法所的社区矫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了细致检查。 (四)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孟州市司法局将王某被治安管理处罚的案例,作为反面典型,在全市社区矫正对象中展开了警示教育。社区矫正对象在警示教育后,纷纷表示要以此为戒,坚决遵守法律和社区矫正各项监督管理规定,争取平稳度过矫正考验期,顺利回归社会。

【小结】

日常管理中,在警告不足以震慑社区矫正对象时,要及时的采取更为有力的措施来惩戒,治安管理处罚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惩戒方式。运用好治安管理处罚可以有效打击违反监管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对于其他社区矫正对象也能起到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促使他们今后服从管理,同时维护好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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