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21日,吉某峰带着两个未成年子女来到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法律援助中心,请求帮助他与离家出走4年的妻子离婚,让其儿子能顺利入学接受教育。 经工作人员了解,吉某峰与曹某(云南人)于2010年8月份在网络上认识,不久后建立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2011年6月24日,长女吉小甲出生,2011年12月5日双方在响水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11月20日长子吉小乙出生。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6年3月8日,双方又一次争吵后,曹某离家出走。 吉某峰自幼父亲过世,母亲体弱多病,为村里的低保贫困户。曹某离家出走后,吉某峰独自一人照顾母亲及两个未成年小孩,生活更是雪上加霜。吉某峰为改善生活,外出到浙江打工,在某食品有限公司从学徒做到了西点师,生活略有改善,并把母亲和一双儿女接到杭州就近照顾生活。在此期间,吉某峰多次与曹某家人联系,也曾到云南曹某老家寻找,希望与曹某见面协议解决婚姻问题,均未果。 2020年,吉小乙到了上学的年纪,根据浙江当地政府规定,办理了暂住证才能报名上学。其中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暂住证,需要满足的条件是:1.居住登记满6个月不能中断;2.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3.父母一方在杭州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的证明;4.父母双方居住证原件;5.签订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6.提供街道综治办出具的《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排查表》;7.出生证(或其他相关关系证明)。由于2016年3月8日后,曹某就离家出走,至今未与吉某锋及孩子共同在杭州工作生活,吉小乙不符合办理暂住证的条件。为解决孩子上学问题,吉某峰来到响水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此时离夏季入学申请不到2个月时间,时间紧迫,在初步审查吉某锋提供的相关资料后,法律援助中心当即决定受理此案,并指派专人承办。 承办人带领受援人到当地民政部门调取结婚证明,查询曹某身份信息,曹某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扎西镇某村,双方虽在响水县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但由于曹某是云南人,且多年不在响水居住,故该案的受案法院应为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当时,由于受疫情影响,受援人无法前往云南诉讼。 2019年12月底,最高人民法院为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便利当事人诉讼,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跨域立案”服务。面对特殊时期紧急案情,承办人向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提议走“跨域立案”通道。经多方努力,威信县人民法院同意当事人申请“跨域立案”,并告知申请程序。2020年7月31日,承办人代受援人向响水县人民法院申请跨域立案,具状诉请与被告曹某离婚,由原告抚养一双儿女,并将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邮寄到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 吉小乙入学申请期限临近,过期不申请就意味着吉小乙当年不能入学。承办人主动与吉某锋工作地派出所联系,告知吉某锋离婚案已进入司法程序,请求先给吉小乙出具暂住证明,方便吉小乙申请入学,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后,当地派出所给吉小乙开具了证明。 承办人与曹某的姐姐取得联系,请她做曹某的工作,如果感情破裂就应直面问题,加以解决,不能耽误孩子的教育。曹某姐姐称,曹某回来后就去缅甸打工,一直不与吉某锋联系是担心离婚后负担不起孩子的抚养费用。经承办人多次努力,2020年8月10日,承办人收到曹某手机短信,其表示愿意配合离婚,并接受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承办人迅速与威信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联系,申请“云上法庭”网络开庭。2020年9月11日上午,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网络开庭调解结案。1.原、被告离婚;2.两个子女由受援人吉某峰抚养,被告每月支付两个小孩抚养费每人每月1000元,直至两个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止。 后来,承办人与吉某锋联系了解情况,吉小乙已在当地顺利入学,吉某锋对法律援助顺利解决其婚姻和子女入学难题表示感谢。
【案件点评】
此案对办理同类案件具有借鉴意义。本案案情并不复杂,受援人在办理孩子入学手续时遭遇手续难题,需要其母亲配合。但因为受援人与妻子感情破裂,受援人的妻子离家出走多年且远在云南,被告又因为害怕承担不起孩子的抚养费不愿出面协议离婚,逃避本该承担的抚养责任,如要启动离婚诉讼程序,需到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立案。疫情期间,又面临孩子入学,急需明确父母抚养关系,如果按照常规方式立案、审理、结案,很可能耽误孩子的学业。为了未成年人顺利入学接受教育,承办人将最新法治理念融入法律援助工作中,成功启动“家门口起诉”的新模式,真正让老百姓享受到便捷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