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20日,当事人高某某(女,22岁)驾驶电动车经过台州市天台县某镇某村某工程施工路段时,不慎摔倒受伤,后被紧急送到人民医院抢救。天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苍山中队接到报警后赶赴现场取证处置,但因现场已被破坏,且无监控,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高某某因病情严重于5月2日转到浙江某医院住院治疗,至5月9日仍处昏迷状态,并已花费医疗费22余万元。事故发生后,高某某的家属多次到施工现场讨要说法,要求施工方支付高某某医药费,并一度使得施工现场陷入停工状态。 另经查明,某镇某村某项目属于天台县重点项目,于2015年下半年开始实施。项目业主为县自来水公司,经招投标由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某公司”)承包施工,浙江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某公司”)负责监理,项目安全投保于某保险公司。 各方当事人因事故责任承担及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害赔偿金额发生纠纷。当事人申请天台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进行调解。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某村某项目施工方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监理方是否需要承担监管不力责任?如需承担责任,各需要承担多少比例的责任?
【调解过程】
收到调解申请后,调委会高度重视。一方面,因本案受害人高某某在浙江某医院处于昏迷状态,抢救治疗急需医药费,案件重大且情况紧急。另一方面,因本案当事人众多且隶属不同乡镇,属于跨区域矛盾纠纷案件。经镇调委会认真研究,立即选派了调解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出众的优秀调解员潘某某等四人主持开展调解工作。 本案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高某某家属方认为某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未设置安全警告标志,切割路面泥浆未清扫,雨天路面湿滑,致当事人高某某骑电动车经过时摔倒受伤,施工方存在过错,理应承担医疗费等损害赔偿义务。监理方未尽安全监理责任,理应连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施工方认为事故发生路段没有监控,交警队对事故责任又未作认定,事故如何发生及当事人高某某如何摔倒受伤无从得知,由施工方承担全部事故责任的证据证明不足,故施工方不承担责任。监理方认为已尽安全监理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因各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成。 多次调解无果后,镇调委会召开联席会议,认真研讨分析。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经分析,调解员认为事故责任认定及责任比例是本案调解的关键所在,目前当事人高某某急需抢救也是调解中不可忽视的事实。本案由于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直接导致事故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无法确定。各方当事人又对事故责任比例存在很大分歧,赔偿数额相差悬殊,调解难度较大。鉴于事故发生原因及过程一时无法举证证明,事故责任承担及责任比例就无法认定;且受害人高某某尚未医疗终结,赔偿金额一时也无法确定。调解员想到的调解方案是:或者待高某某医疗终结后,举证证明事故责任;或者先确定事故责任及调解已确定的经济损失。但两种调解方案因时间跨度较大,都不是最佳方案。经综合考虑,调解员认为抢救受害人高某某的生命才是本次调解应优先考虑的事宜。 考虑到受害人高某某的抢救迫在眉睫,生命高于一切。又值G20杭州峰会安保重要节点,维稳安保工作重中之重,案件的圆满化解是最好的安保措施。因此,某镇调委会召集县某项目办、县自来水公司、湖南某公司、浙江某公司、某保险公司及高某某家属共同协商调处。调解员先就本案的法律适用进行分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等相关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应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当事人湖南某公司、浙江某公司、某保险公司分别作为某村某项目的施工方、监理方、保险公司,负有施工路段安全保障义务,理应在施工路段设置警示标示、安全保障设施等,不能排除与本案事故发生没有关联性。之后,调解员以案说法、以情说案,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先从人道主义出发解决高某某救治问题,不断深入耐心细致地做各方当事人工作,最终促使各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1.由某镇牵头湖南某公司、浙江某公司和某保险公司等相关单位共同筹集支付高某某家属方抢救费用52000元,用于高某某抢救治疗,要求当场付清。 2.高某某家属方承诺今后不干扰正常施工,如需追究施工方等责任的,必须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根据判决,如施工方需承担责任的,上述抢救费折抵赔偿金;如施工方无责任,上述抢救费作为对高某某的人道主义慰问,不得主张返还。 3.施工方在今后施工中,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监理方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监理责任,做好安全监管工作。县自来水公司必须严格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案例点评】
本案难度在事故责任比例之认定及赔偿金额之确定,其调解结果对于当事人高某某抢救及G20峰会维稳安保具有重要意义。施工路段未设安全警示标志、路面施工切割后泥浆未清扫、遇下雨天气路面更加湿滑,与高某某在施工路段骑电动车摔倒受伤,存在因果关系;但各方应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因证据不足无法确定。然而,高某某在施工路段骑车受伤属实,施工路段未设安全警示标示及道路施工切割路面后未清扫亦属实,高某某与施工方、监理方、保险公司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某村工程项目施工因本案纠纷的发生而暂停,这是本案能成功调解的“突破口”。转变以往调解工作思路,救人为先,后引导当事人以法律途径解决,根据法院判决,筹集支付的抢救费用或为救助款、或转为赔偿款。某镇调委会打破常规,巧解事故责任认定难题,联合运用法、理、情化解纠纷,延续病床上的生命,用法有道,法亦有情,情暖人心。 法理有云:法不外乎人情。成功化解案件离不开法、理、情的合理运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事故责任认定是解决纠纷的重难点所在,而本案中,因没有视频监控且案发现场已经移动,交警队对本案事故责任无法认定,而高达几十万元的赔偿金额使得本案调处异常困难。受害人昏迷未醒,生命叵测,加之家属冲动行事,调解紧急且势在必行。综上,调解人员主动寻找“突破口”,因案制宜,转变调解思路,从情理入手,融情于法,解燃眉之急,救生死之命,尔后引导当事人以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定息止纷。优秀的调解员和调解组织,大调解体系的运用,也是本案成功化解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