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8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王某某,男,2000年4月25日出生,因犯抢劫罪,被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日以(2015)麒少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以(2015)曲中少刑终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19年11月3日止。于2015年12月17日入云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王某某因患“左臀部、左大腿侵袭性纤维瘤(低度恶性)”疾病,于2017年7月5日经省监狱管理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我所于7月18日将该犯送至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该犯在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达到减刑条件,以有利于罪犯服刑改造为原则,我所同时启动暂予监外执行及减刑案件办理程序。2017年7月10日接到管区呈报的材料后,刑罚执行科迅速进行审查,于7月18日经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同意给予该犯提请减刑,并于7月18日至7月24日在押犯管区公共场所公示了七天,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公示通过。经征求安宁市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意见,为同意给予该犯提请减刑。罪犯王某某服刑期间获记表扬3次,是未成年罪犯、病犯,至提请时剩余刑期2年3个月零8天。经所长办公会决定于2017年7月26日给予该犯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

【案件办理结果】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2017)云03刑更203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就减刑裁定送达方式征求家属意见后,家属于2017年8月29日陪同该犯签收减刑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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