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对当事人安某某的法医临床鉴定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委托人代诉安某某于2016年10月16日因被他人殴打致伤,先后在酒泉市人民医院、兰州大学第一医院东岗院区、兰州大学第一医院进行诊治,目前治疗已终结。委托人因案件处理之需,依法委托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对被鉴定人安某某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因伤护理依赖程度进行法医学鉴定。

【鉴定过程】

(一)文证资料摘要 1.酒泉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记载专科情况:……神志深昏迷,精神萎靡。自动体位,平车推行入病房,呼吸浅慢,查体不合作,回答不能。……左侧颞顶部可见一大小约4cm×6cm头皮挫裂伤,伤口创缘不整齐,有活动性出血。双瞳孔不等大等圆,左瞳孔直径7.0mm,右瞳孔直径7.0mm,左瞳孔对光反射消失,右瞳孔对光反射消失。……呼吸动度减弱,语音震颤不配合,双肺叩诊音清音,双肺呼吸音粗糙,双侧无胸膜摩擦音。……四肢肌力无法查,肌张力增高。双侧膝反射未引出,角膜反射、腹壁反射、肱二头肌反射、肱三头肌反射、跟腱反射等生理反射未引出;双侧巴氏征阴性。Oppenheim征(-)、Gordon征(-)、Chaddock征(-)、Hoffmnn征(-)、Kernig征(-)、Brudzinski征(-)。治疗经过:于2016年10月17日在全麻下行“左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于2016年10月21日行“气管切开术”等治疗。出院诊断:1、急性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1)左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2)脑挫裂伤;3)弥漫性轴索损伤;4)脑疝;5)蛛网膜下腔出血;6)颅骨骨折。 2.兰州大学第一医院东岗院区住院病历记载专科情况:醒状昏迷,GCS评分7分,查体不合作。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约2.5mm,对光反射灵敏,余颅神经无法查;颈软无抵抗,布鲁金斯基征、克尼格征阴性;右侧肢体肌张力增高,左侧肢体肌张力正常,左侧肢体刺痛反应灵敏,定位;右侧肢体刺痛无反应;右侧浅、深反射减弱。双侧病理征阳性。 3.兰州大学第一医院住院病历记载专科情况:视力:右眼指数/眼前,左前指数/眼前,眼压:右眼19mmHg,左眼16mmHg。治疗经过:全麻下行“右眼后入路玻璃体切割+剥膜+眼底激光+硅油填充术”,于2017年1月24日全麻下行“左眼后入路玻璃体切割术”。出院诊断:1、双眼玻璃体积血。 4.兰州大学第一医院住院病历记载专科情况:矫正视力:右眼0.1,左眼0.02。治疗经过:全麻下行“右眼硅油取出+前房冲洗术”。出院情况:眼部检查:矫正视力:右眼0.5,左眼0.04。出院诊断:1、眼硅油乳化(右眼);2、双眼眼球挫伤;3、双眼视神经损伤。 (二)法医学活体检查情况 2017年6月14日查体:仰面卧床,神志恍惚,呼叫能睁眼,可发音,但无语言,高级智能检查:反应力、计算力、定向力均不能,IQ及HDS-R项目测试无法完成,不认识人,对父母亲有反应,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约3mm,对光反射迟钝,眼球各方运动不配合,双额纹对称,左侧鼻唇沟变浅,伸舌不全,右上肢肌力0级,右下肢肌力Ⅰ级(疼痛刺激可见肌肉收缩),左上肢及左手肌力Ⅲ级,左下肢近端Ⅲ级,远端Ⅱ级,腹壁反射左(-),右(+),双上肢肌张力不高,双下肢肌张力略高且腱反射亢进,双侧踝阵挛(++),右侧pusstp(+)及babinski(+)。

【分析说明】

(一)被鉴定人安某某急性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左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脑挫裂伤、弥漫性轴索损伤、脑疝、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骨折)后,右上肢肌力0级,右下肢肌力Ⅰ级(疼痛刺激可见肌肉收缩),左上肢及左手肌力Ⅲ级,左下肢近端Ⅲ级,远端Ⅱ级,双上肢肌张力不高,双下肢肌张力略高且腱反射亢进,双侧踝阵挛(++),右侧pusstp(+)及babinski(+),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2016年4月18日发布 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 一级 5.1.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3)“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之规定,致残程度构成一级;被鉴定人急性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左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脑挫裂伤、弥漫性轴索损伤、脑疝、蛛网膜下腔出血)后,仰面卧床,神志恍惚,呼叫能睁眼,可发音,但无语言,高级智能检查:反应力、计算力、定向力均不能,IQ及HDS-R项目测试无法完成,不认识人,对父母亲有反应,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约3mm,对光反射迟钝,眼球各方运动不配合,双额纹对称,左侧鼻唇沟变浅,伸舌不全。被鉴定人的现实状态已达到评定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之评判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2016年4月18日发布 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2 二级 5.2.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之规定,致残程度构成二级;被鉴定人双眼玻璃体积血;双眼球挫伤;双眼视神经损伤后,因双眼矫正视力无法客观测试,根据兰州大学第一医院2017年3月20病历记载及治疗经过,结合出院情况:矫正视力:右眼0.5,左眼0.04,被鉴定人现实状态已达到评定一眼盲目3级,另一眼视力≤0.5之评判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2016年4月18日发布 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7 七级 5.7.2 头面部损伤6)“一眼盲目3级,另一眼视力≤0.5”之规定,致残程度构成七级。 (二)根据《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B/T31147—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4.1:躯体伤残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项目、评定分值和计算4.1.1.1-4.1.1.10(进食;床上活动;穿衣;修饰;洗澡;床椅转移;行走;小便始末;大便始末;用厕)的总分值100分,被鉴定人评分0分,根据本标准4.2.2.3“总分值在20分以下,为完全护理依赖”之规定,被鉴定人安某某护理依赖程度系完全护理依赖。

【鉴定意见】

(一)被鉴定人安某某于2016年10月16日因被他人殴打受伤致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后,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致残程度被鉴定为一级;被鉴定人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后,遗有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致残程度被鉴定为二级;被鉴定人左眼盲目3级,右眼矫正视力0.5,致残程度被鉴定为七级; (二)被鉴定人安某某护理依赖程度系完全护理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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