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公证申请人林某于XXXX年X月X日在辽宁省建平县公证处一楼向公证处咨询申请办理房产买卖涉及继承相关事宜,经过给其本人测量体温,进行登记后,公证人员将其领入办公区,详细询问了申请人的相关情况。 据申请人介绍,其父亲死亡,父母离婚,爷爷先于父亲死亡,祖母健在,现在想把父亲名下房产出卖,已经有了买主,由于本人工作很忙,买主又催得紧,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要求必须先办理公证。 了解基本情况后,负责接待的公证员首先预约办证时间,告知其办证时所应提供的相关材料。在办理过程中,经办证人员对相关人员核实后得知,林某确系林某某与王某某的独生子女,有独生子女光荣证,林某某与王某某有一楼房,XXXX年XX月XX日二人协议离婚,但没有到房产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XXXX年XX月XX日,林某某死亡,林某某的父亲早于林某某死亡,林某某的母亲张某健在。公证员确认林某某的遗产继承人为儿子林某、母亲张某。在约定的时间,给当事人出具了房产继承公证书。由于有了这份公证书,林某与其母亲王某某很快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该房产出卖过户手续。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辽朝建证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林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省XX市XX区XX街X段XX号楼X单元XX室。 被继承人: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住址:XX省XX县XX镇XX村XX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林某因继承被继承人林某某的遗产,于二〇二〇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1、继承人林某的居民身份证;2、继承人林某与被继承人林某某的亲属关系证明;3、被继承人林某某的死亡证明;4、被继承人林某某与妻子王某某的离婚证;5、被继承人林某某父亲的死亡证明;6、被继承人林某某遗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向当事人告知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本处现确认当事人主张的以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林某某于XXXX年XX月XX日死亡。 二、继承人林某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林某某的遗产是林某某生前与妻子王某某共同房产(坐落在辽宁省建平县XXXX街道XX社区XXX小区,建筑面积:XXX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建房权证建字第XX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建国用(XXXX)字第XXXXX号)的一半。 三、据被继承人林某某的继承人林某、张某称,被继承人林某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林某某与王某某系夫妻关系。林某某与王某某共有一名子女:长子:林某。XXXX年XX月XX日,林某某与王某某协议离婚;林某某的母亲张某,林某某的父亲于XXXX年死亡。 五、现林某表示要求继承林某某的遗产;林某某与王某某于XXXX年XX月XX日离婚,张某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林某某的遗产继承权;林某某的父亲已先于林某某死亡。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林某某死亡时遗留的上述房产的一半为林某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林某某与妻子王某某已离婚,母亲张某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林某某上述遗产的继承权,被继承人林某某的父亲已先于林某某死亡。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林某某的上述遗产由林某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建平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