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曹某某,男,1962年12月生,汉族,大学文化,贵州省绥阳县人,捕前系绥阳县副县长,副处级。2010年因受贿罪,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赃款39.5万继续追缴。2010年12月10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刑期自2009年12月29日起至2021年12月28日止。服刑期间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分别于2012年、2014年、2015年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11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10月28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2月22日,依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忠庄监狱狱政管理科直属高危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曹某某提请减刑案件。会议认为,曹某某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服从管理,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3个表扬),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3个表扬),2017年9月8日获1个表扬。该服刑人员自上次减刑以来,已退赃2万元(该服刑人员自述所退赃款系其兄弟姐妹为其凑的钱)。同时,绥阳县人民政府及绥阳县民政局为其出具了困难证明:曹某某之子于2004年被确诊为癌症,并于2005年因病情恶化无法医治病逝。为子医治期间,家庭医药费用花费巨大,花光了积蓄并有大量欠款。2011年其妻又因车祸不幸去逝,2015年、2016年其岳父母也相继去逝。曹某某的家庭完全解体,其在服刑期间已无任何经济来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曹某某系职务犯罪,提请减刑时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下浮一个月,分监区建议提请呈报减刑八个月。2017年12月28日,狱政管理科召开科务会审核,同意分监区意见,建议呈报减刑八个月。 2018年1月16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召开会议对曹某某的减刑案件进行了审查,认为曹某某系职务犯罪,在提请减刑时,应当从严掌握,且其尚有大量赃款未履行。考虑到其子因癌症不幸病逝,其妻不幸交通事故去世,岳父母先后去世,家庭已经完全解体的现实情况,且该服刑人员狱内月均消费未超过全监押犯人均月消费水平,狱内账户余额不足以退缴剩余赃款,但该服刑人员仍然在其兄弟姐妹的帮助下退缴了赃款2万元,可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同意提请减刑,但赃款未退缴完毕应当作为一个从严情节,在减刑幅度上再下浮一个月,建议呈报减刑七个月。 2018年1月23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案件进行了评审,同意刑罚执行科意见,建议呈报减刑七个月,并按照规定在狱内进行了公示,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2018年3月7日,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曹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暂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2018年3月14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曹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审议,同意呈报减刑七个月。 因曹某某系副处级职务犯罪罪犯,根据有关规定,监狱将该服刑人员减刑卷宗连同提请减刑意见等相关材料呈报贵州省监狱管理局。2018年4月28日,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忠庄监狱对曹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的意见。监狱将省监狱局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5月18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曹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因该服刑人员系职务犯罪,且未完全履行退赃义务,依法对其从严把握,对曹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