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刘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本案检察院指控事实如下:第一、2011年10月份,濮阳县某镇中学因建幼儿园需要拆除本校旧房子,被告人刘某等人得知后,纠集本组每户参加一人要求学校由张某等人拆除,最终学校被迫答应了张某等人的无理要求。之后,某镇中学的60间旧房子(价值约12000元)被张某等人拆除,所拆砖、瓦、门窗等物品被私分,形成的工程垃圾学校另行处理。第二、2014年春季,濮阳县某镇盖幼儿园教学楼时,被人刘某等人,纠集每户一人以学校占用他们小组土地为由,采取用三轮车堵学校大门、拦截施工车辆等手段纠缠、阻挠施工。为赶工期,在此施工的濮阳县某镇某村的任某被迫交给张某等人现金5000元。第三、2015年3月份,濮阳县某镇某中学修建餐厅、地面硬化时,被告人刘某等人纠集每户一人,采取堵门、拦车等方式阻挠施工。为赶工期,在此施工的濮阳县文留镇某村镇某村的安某被迫交给张某某等人现金3000元,之后第四组群众均分,刘某分得80元。第四、2017年9月份,濮阳县某镇某中学拆除学校旧房子时,被告人刘某等人,纠集每户一人以学校占用本组的土地而没有让他们拆除为由,找学校负责人纠缠,恐吓拆房子的工人,校方被迫交给张某等人现金5000元之后,刘某分得180元。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因刘某未委托辩护人,根据刑事辩护全覆盖有关要求,濮阳县人民法院通知濮阳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刘某提供辩护。濮阳县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受理并指派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元元代理此案。承办律师胡元元接受指派后立即预约会见了刘某,并依法向濮阳县人民法院查阅了涉案的卷宗材料,经分析,承办律师认为: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刘某构成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刘某第四起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了维护刘某的合法权益,承办律师胡元元仔细查阅、分析了卷宗材料,并查阅了大量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和相关案例。2020年11月28日,本案开庭审理,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构成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并要求法院数罪并罚,承办律师发表了详细的辩护意见:认为指控被告人刘某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针对敲诈勒索罪,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刘某涉嫌的敲诈勒索罪名中,第四起只有证人证言,且证人是案涉学校的时任校长、负责人,其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故该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罪依据,故应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做出有利于刘某的判决。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胡元元的全部辩护意见,认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及参与第四起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对检察院起诉书指控本起寻衅滋事罪不予认定,以敲诈勒索罪判决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受援人对辩护人胡元元律师的辩护结果非常满意。

【案件点评】

本案不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其被定性为恶势力犯罪。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虽然实施了犯罪行为,也应当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辩护人认为结合现有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敲诈勒索罪第四起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不应当被认定。为保护被告人刘某的合法权益,辩护人与公诉人据理力争、与法官充分沟通,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很好的维护了被告人刘某的合法权益,更体现了司法的公正。本案虽是援助案件,但胡元元律师作为一名社会律师,无偿为被告人刘某提供刑事辩护,并没有“敷衍了事”,而是本着一个极其负责的态度,处理本案,最终法官采纳了胡元元的全部辩护意见,达到了良好的法律援助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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