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律援助处对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伙同陈某某、刘某某和蒙某某等人驾乘多部摩托车经过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某街道的烤鱼店时,因摩托车压到熊某店铺人员随意丢在路边的玻璃瓶,与被害人熊某等人发生了争吵和互殴。后郑某某、陈某某伙同刘某某、蒙某某、袁某甲、袁某乙、韦某某等多人,通过拳打脚踢和持木棍、胶凳、啤酒瓶以及防盗锁击打的方式对被害人熊某进行殴打。2018年7月5日9时许,郑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在南海区平洲平南村农商银行被民警抓获,其后被羁押在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2018年11月8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8年11月18日,因被告人郑某某在一审阶段没有委托辩护人,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佛山市南海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佛山市南海区法律援助处于2018年11月20日指派广东昊驰律师事务所高敏峰律师担任被告人郑某某在一审阶段的辩护人。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会见了被告人郑某某了解情况,并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承办律师对本案进行深入分析后,对起诉书认定的事实有异议,并认为郑某某殴打他人、打砸车辆的行为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已深刻反省,悔罪表现好且本案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可以争取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据此形成了“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思路。 2018年12月17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承办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对起诉书认定的事实有异议,郑某某实施殴打他人、打砸车辆的行为属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2017年7月17日凌晨,郑某某的同行人员确实与熊某等人发生了争执并发生了打斗。但根据郑某某的供述以及会见郑某某时其陈述,说明第一次发生争执时,郑某某对双方的争执和打斗进行了劝架。郑某某等人离开后,郑某某及同行人员听到有人说去买刀才返回了现场。郑某某当时捡了一条木棍,但并不是为了打斗,而是为了防身。 二、郑某某没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恶意。如前所述,在第一次发生争执时,郑某某进行了劝架。第二次返回现场,因为听说对方去买刀,郑某某捡了一条木棍只是为了防身、自卫。可见,郑某某没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恶意,只是计划一同吃宵夜的朋友仍在现场,他不得不留在现场,主观恶性较小。 三、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第一,熊某店铺人员随意扔玻璃瓶是本次纠纷的起因。第二,双方第一次发生争执时,熊某等人的出手打斗行为导致矛盾升级。第三,熊某等人声称买刀引发了第二次争执。人员受伤、车辆被砸均是在第二次争执发生。因此,被害人的行为具有重大过错。 综上,郑某某的主观恶性较小;第一次双方发生争执时,郑某某对双方进行了劝架;第二次争执时郑某某拿着木棍只是为了防身,在混乱中迫不得已反击,且并未直接使用工具殴打被害人,故郑某某的情节相对轻微,危害性不大,且其已深刻反省,悔罪表现好,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不致于发生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一方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另一方面认为郑某某在本案中并未直接使用工具殴打被害人,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免予刑事处罚。2019年5月6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605刑初4120号判决书,判处被告人郑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并免予刑事处罚。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人均没有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案件点评】

该案是一宗辩护效果非常好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该案中,郑某某伙同他人寻衅滋事,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可能会被追究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承办律师深入分析案情后,阐述了郑某某的情节相对轻微,危害性不大,且其已深刻反省,悔罪表现好,同时,详细列举了被害人存在的过错行为及该过错行为产生的影响,间接减轻了被告人郑某某的过错和主观恶意,并以免予刑事处罚作为辩护要点,最终判处了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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