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据鉴定委托书载:2019年3月25日7时20分,在北京市海淀区北坞村路太和妇产医院门前路口,京N2UXXX号牌小型轿车(内乘:高亮(化名)、裴雪梅(化名))与道路中心绿化隔离护栏相撞,后与其他三辆车相撞,造成裴雪梅、高亮、贾涛(化名)、李春(化名)四人受伤,刘文当场死亡。办案机关为查明案件事实,从京N2UXXX号牌车辆上提取了方向盘气囊和副驾驶气囊,委托我所进行DNA检验,并与高亮和裴雪梅进行个人识别。
【鉴定过程】
(一)检材描述 1.方向盘气囊1个,呈圆形,淡蓝色,大小约55cm×55cm。采用脱落细胞提取仪吸取气囊表面(见照片2红圈区域),标记为“2019-138-气囊1”。 2.副驾驶气囊1个,类似柱体,白色,两底面为类椭圆形,65cm×55cm。采用脱落细胞提取仪,吸取气囊的上底面(照片4红圈区域)和侧面(照片5红圈区域),标记为“2019-138-气囊2a”;吸取气囊的下底面(照片6红圈区域),标记为“2019-138-气囊2b”。 (二)DNA检验 按照GA/T 383-2014《法庭科学DNA实验室检验规范》中的方法进行检验。 用Chelex法提取“2019-138-气囊1”、“2019-138-气囊2a”和“2019-138-气囊2b”的DNA,采用GSTARTM 25试剂扩增样本DNA。采用GSTAR? 25试剂直接扩增高亮和裴雪梅血样卡DNA。上述扩增产物经ABI PRISM-3130型基因分析仪检测、GeneMapper? ID-X 1.4软件分析,得到各基因座的基因型。 检验结果显示,阳性对照分型正确,阴性对照未检见特异性峰,各检材及样本分型省略。
【分析说明】
本次检验使用的DNA扩增试剂,其遗传标记的引物是针对人基因组设计的,故检测具有种属特异性。 “2019-138-气囊1”检出了23个常染色体STR、1个Y染色体InDel(Yindel)和1个性别(AMEL)遗传标记的DNA型,故方向盘气囊上检出了人的DNA。 “2019-138-气囊2a”和“2019-138-气囊2b”检出少部分常染色体STR和1个性别(AMEL)遗传标记的DNA型,故副驾驶气囊检出了人的DNA型。 如果现场检材得到的DNA分型与某人分型不一致(不匹配),则该检材不是某人所留;如果现场检材得到的DNA分型与某人分型一致(匹配),则不能排除该检材系某人所留,需通过统计学处理以评价这一证据支持现场检材系来源于该个体的强度。本次检验的23个常染色体STR,采用中国汉族群体遗传学数据进行统计学分析,累积个体识别率达0.9999999999以上。 观察本次检验结果,“2019-138-气囊1”检出一名男性的DNA型,与高亮在每一个基因座上的分型均一致。采用中国汉族群体遗传学数据对23个常染色体STR的检验结果进行统计学分析,似然率为1.1078×1032,该检验结果支持方向盘气囊上的DNA为高亮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观察本次检验结果,“2019-138-气囊2a”和“2019-138-气囊2b”仅检出少量遗传标记的部分等位基因,不能满足个人识别的要求,故无法给出明确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
1.方向盘气囊上有人的DNA,检验结果支持该DNA为高亮所留; 2.副驾驶气囊上有人的DNA,无法给出个人识别的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