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生活困难群众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19日,我县农业农村局一李姓干部带着申请人邹某华(女,1984年出生,我县XX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来到云梦公证处。申请人表示其父亲邹某高(1944年出生)已经去世,现遗留有当地农村信用社存款人民币1355.49元,因为存折已消磁,不能领取该笔存款,特申请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申请人表示父母属于贫困户,这笔钱是用于母亲养老使用,母亲由于年事已高,且行动不便,不能亲自申办公证,家里人商量同意由申请人负责办理取款事项。李姓干部亦表示,被继承人邹某高和配偶陈某群系其包保的精准扶贫对象,家中十分困难,希望本处予以考虑,酌情减免公证费。承办的宋公证员在了解相关情况后,告知申请人可以申办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同时向其提供了申办继承公证所需材料清单,并予以解答,鉴于申请人的特殊情况,同时建议申请人向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准备材料,同时将这一情况向本处主任反映。另外,为了方便申请人申请法援,本处还主动与法援中心沟通协调。 5月20日上午,申请人提交了申办公证所需材料和法律援助相关资料,本处受理了其公证申请。承办公证员在审查材料中,发现了一个问题,按申请人的说法其父母只生育了她和弟弟(邹某安)二人,再没有其他子女,但是,申请人与被继承人年龄相差过大,会不会存在隐瞒其他子女的可能性?承办公证员一方面告知其隐瞒继承人的不利后果,另一方面打消其顾虑,告知其提供其他继承人信息并不影响领取银行存款后,申请人表示确实还有早已出嫁的四个姐姐信息没有提供,因为,当初去银行询问时,有人和她说,少报些继承人,公证办理简便。考虑到申请人并非故意隐瞒,且在了解公证的意义和风险后,能够积极配合公证员工作,在向村委会和扶贫包保干部电话核实子女信息后,承办公证员及时为其出具了公证书,同时按照法律援助事项免除了其应交纳的公证费用,获得了申请人的好评。 今年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收官之年,聚力脱贫攻坚是每一个中国人的责任,公证机构作为具有公益属性的法律服务组织,理应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案例中的申请人属于农村困难家庭,收入来之不易,通过申请法律援助,办理小额遗产继承能够很高效的解决申请人的困难,该案例在本处办理的继承类公证中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在办证过程中,出现的申请人表述不实问题也是继承类公证中常有的、必须要认真核实的重点难点。但在小额遗产继承中,由于遗产金额很少,当事人往往又比较急切,这个时候极易遗漏继承人,对于一个困难家庭来说,再少的金额,也可能引发矛盾。而繁琐的调查核实,又不符合小额遗产继承公证设置的初衷。在此时,就特别需要注意对申请人进行案例中的正反两方面告知,一是告知其隐瞒继承人的不利后果、二是告知其在公证书中列明其他继承人并不影响其领取和保管遗产,使其能够很快的明白利害关系,积极配合公证机构办证。同时,对于存疑的亲属关系核实,可以采用电话问询的方式进行,以降低核实成本。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鄂云梦证字第 XX号 申请人:邹某华,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湖北省云梦县XX镇XX村X组。 公证事项:继承(小额遗产) 申请人邹某华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被继承人邹某高名下的银行存款公证,并提供了身份证、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财产证明等证明材料。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办理继承小额遗产公证的意义、法律后果、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和陈述均真实无误,并承诺在领取被继承人的存款后尽妥善保管义务,并依法与其他全体继承人协商分配所领取保管的款项。如有争议,申请人承诺随时按照公证机构的要求将领取保管的款项及时提存到公证机构保管。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明材料和申请人的承诺,本处现确认申请人所主张的以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邹某高(男,户口注销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X)于20XX年X月XX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邹某高遗留有存于湖北省农村信用社的存款及孳息,存款金额¥1355.49,账号:XXXX。 三、被继承人邹某高的继承人有陈某群、邹某大、邹某二、邹某三、邹某四、邹某华、邹某五。 四、邹某华承诺领取上述存款及孳息后,负保管责任并与其他继承人依法协商进行分割。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六条等有关规定,兹证明被继承人邹某高遗留的上述存款及孳息由上列继承人共同继承,并由继承人邹某华一人代为领取和保管。 本公证书仅用于继承上述存款及孳息,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云梦县公证处 公证员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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