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14日下午15时许,管某某饮酒后途经浙江省平阳县某村疫情防控检查点不肯离去,后与村驻点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并殴打其面部,妨碍疫情防控工作正常开展。公安民警接警到达现场后,管某某仍拒不配合民警执行职务,多次挥拳、踢踹出警人员,被当场控制并抓获。经平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村驻点工作人员面部软组织挫伤,其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2月17日,平阳县人民法院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和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通知平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被告人管某某提供法律援助。平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到被告人管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的法律援助通知函后,指派浙江九凰律师事务所律师苏波承办该案件。 承办律师接手该案件,前往法院调阅被告人的案件卷宗,并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涉案罪名、事实认定的意见。通过阅卷和被告人沟通,承办律师认为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是一起酒后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及妨害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犯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应当对自已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承办律师结合犯罪事实、情节,提出依法给予被告人从轻的量刑意见:第一,被告人从归案到庭审中均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予以供认,可认定为如实供述,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第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自己酒后的违法行为具有悔罪表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应当给予从轻从宽处罚。 2月17日,平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被告人管某某认罪悔罪,并表示自己不应在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作出妨害疫情防控的事情,自己的行为完全是醉酒后失去控制力的行为,酒醒后已深刻认识自已错误,希望给予从轻处罚。法庭当庭作出被告人管某某构成妨害公务罪拘役五个月的判决。
【案件点评】
本案中,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积极介入,与被告人耐心沟通,为被告人认真辩护,让其从内心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酒后闹事,其实是一个人素质的体现,明知酒后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仍放任去喝酒,是不敬畏法律,不尊重他人,不遵守社会秩序的表现,也必将为自己的酒后行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