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社区服刑人员彭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依法治安管理处罚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彭某,男,1978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2016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5月24日止。2016年5月31日,彭某到让胡路区司法局报到,由辖区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司法所接收彭某后,按照规定首先对其进行严格管理,要求他每周主动给司法所打电话报告一次,每半个月交一份思想汇报。但彭某经常以照顾老人、接送孩子、手机坏了等理由拖延电话汇报时间,思想汇报也未按时提交。鉴于彭某平时表现一般,司法所一直将彭某列为重点管理人员,加强教育管理。 2.2016年10月,司法所在对彭某电话教育时,要求彭某用微信发送所在位置,但彭某始终未发送位置,并且说话支支吾吾。彭某的反常表现立即引起工作人员警觉,再三追问下,彭某表示没有离开居住地,只是手机坏了,只能接打电话,正要去修理。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求彭某在一个小时之内来司法所报到,彭某以接孩子为由加以推脱,随即挂掉电话,手机转为关机状态。司法所工作人员随即前往其家中走访,其妻子告诉司法所工作人员,彭某早上外出一直没有回家,并且孩子也是自己接回的家。司法所工作人员告知其妻子,见到彭某后立即与司法所联系。 接连两天都没有彭某的消息,第四天彭某主动来到司法所,谎称手机坏了,无法与司法所取得联系。司法所将此情况汇报给让胡路区司法局,让胡路区司法局立刻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公安机关在高速路口的监控中调出了彭某驾车进出高速的视频资料,面对确凿的证据,彭某只好承认自己不假外出的事实。彭某不假外出和欺骗行为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根据监控资料与彭某的笔录,让胡路区司法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决定提请治安处罚。 (二)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彭某的行为已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等相关规定,2016年10月12日,司法所填报了《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审核表》,让胡路区司法局按规定提请公安机关对彭某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将相关材料抄送区检察院。 (三)治安管理处罚实施情况 2016年10月24日,公安机关根据市司法局提请的意见,给予社区服刑人员彭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让胡路区司法局。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社区服刑人员彭某,由公安机关押送大庆市第三看守所执行。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 在治安管理处罚结束后,让胡路区司法局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彭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治安管理处罚对他的严重影响。彭某也后悔不已,承认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一直存在一些侥幸心理,认为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走访、教育干扰了其正常生活,很多活动受到限制,很不方便,于是就利用自己的小聪明躲避司法所监管,结果违反了规定,后悔不已。他决定以后一定要好好学习法律、学习社区矫正相关知识,做一个遵法守法的好公民。 (五)提请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6年10月10日,让胡路区司法局将彭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相关情况及拟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抄送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监督。同时,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还出具了检察建议书交于让胡路区司法局,以促进公安机关执行。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为加强对其它社区服刑人员的警示教育,彭某被公安机关带走当天,司法所立即组织在册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集中教育,宣读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后,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触动很大,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他们纷纷表示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服从监管,努力告别过去,重新做人。

【小结】

在社区矫正期间,如果违反报到、报告、外出、会客和禁止令等相关规定以及不按时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都要受到处罚。本案中,彭某法制观念淡薄,不服从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最终受到法律制裁。对这类不服从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要在严格教育管理的同时,加强认罪服法和警示教育,依据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情况,及时给予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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