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21日,在耿某、刑某的掩护下,被告人汪某某(聋哑人,女)在依安县依安镇2路公交车上,在女乘客赵某某处窃取现金500元。在同样作案手段下,22日,汪某某在依安县依安镇5路公交车上,从被害人刘某处窃取现金1000元左右及身份证、银行卡、信用卡等物品。23日,汪某某又在依安县依安镇2路公交车上,在被害人李某处窃取现金6500元左右及银行卡等物品。综上,被告人汪某某在公交车上共扒窃三次,盗窃金额约人民币8000元。 2016年12月23日,汪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羁押, 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12日,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汪某某犯盗窃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7年4月14日,黑龙江省依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到依安县人民法院通知辩护函后,当日指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高的援助律师孙剑斌担任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孙剑斌律师迅速开展调查取证,通过认真查阅案卷、调取询问笔录、会见被告人等了解案件相关情况。由于被告人是聋哑人,律师会见时必须要有翻译人员在场,孙律师与法院工作人员积极沟通,终于找到一名聋哑学校的老师可以无偿提供翻译服务。在几经周折下,孙律师和翻译人员一起到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孙律师耐心地与汪某某进行对话,从心理上开导她,告知其法律不会偏袒任何人,法律是公平公正的,犯了错误不要紧,最重要是可以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并保证以后可以改正,这才是法律最终的目的。 最终,通过孙律师的耐心劝说,汪某某慢慢打开了心扉。通过后来多次会见,孙律师了解到,汪某某是少数民族满族聋哑人,自小没有学习过文化知识,没有工作,四处流浪,这已经是她第二次因盗窃罪被起诉了。2009年,汪某某曾与另一名残疾人一起盗窃被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刑满释放后汪某某也曾试图找工作挣钱养活自己,但是她没有文化又是聋哑人,工作十分不好找,陆续找过几个工作,但都干不了多长时间就被解雇了,因无经济来源,汪某某就又重操旧业,开始在人多的地方行窃。根据汪某某的供述,孙律师发现其具有坦白情节,因为她在公安机关将其带回派出所询问时,如实交代了两起犯罪事实。孙律师根据对案情研讨评析,决定在依法辩护时,准确运用刑法对聋哑人犯罪量刑的特殊规定,使其得到充分辩护,依法获得公正的量刑。 2017年6月13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期间,孙律师作为辩护律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我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犯盗窃罪没有异议,现有证据充分证明了被告人伙同他人三次在公交车上扒窃他人财物的事实,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各个环节都充分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程序合法公正。但被告人属于聋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可以适当给予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在侦查机关调查时和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因此建议法庭酌情考虑,给予从轻处罚。”
【案件点评】
本案中,援助律师以严谨的工作作风,高超的辩护技巧,牢牢抓住聋哑被告人因自身生理缺陷、文化教育低下、融入社会能力差、缺乏生活保障、更缺少社会关爱,容易走上犯罪道路的特点进行辩护,达到了良好的法律援助效果。援助律师运用刑法对聋哑人定罪量刑的特殊规定,为被告争取到了公平公正的判决,使他们既切实体会到法律的威严,又感受到国家的关爱。 案件结束后,法官走下审判席,对孙律师说:“你们法律援助律师非常负责,我现在对法律援助律师的印象开始改变了。”这短短的一句话,除了让孙律师感到作为一名法律援助律师的自豪之外,更感受到了沉甸甸的责任。这是一个法官对一个法律援助律师真正的尊重。这份尊重,源于法律援助律师认真办案,不走过场,充分尊重法律,充分尊重每一个受援对象。 从这起案例可以看出,真正的精彩没有大案与小案之分,只要是全心全意地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工作,那么收获的远远不止是感激,还有别人源于心底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