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21日,XX银行的委托代理人陈某与高某、王某夫妻向我处申请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XX银行称为降低金融债权实现成本、提高金融债权实现效率、有效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防控风险的水平,XX银行与高某、王某夫妻自愿向我处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办证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本处公证员对当事人提供的各项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审核了当事人的身份、担保物权属、合同条款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经审核,当事人所提供的各项材料齐全符合办证程序规定的要求。经向XX银行的委托代理人陈某询问,得知XX银行为具有《金融许可证》的国有银行,为其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不违反司法部《五不准》的规定。申请人符合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相关要求,相关合同条款详尽、利率等符合相关规定、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公证员当面告知了当事人申请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后果。借款人高某、共同借款人王某作出了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XX银行的委托代理人陈某与借款人高XX、共同借款人王XX签订了《个人综合授信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个人循环借款合同》以及《补充协议》,XX银行与借款人高XX、共同借款人王XX已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抵押登记。 【法律意义】 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将银行债券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对进一步加强金融风险防控,充分发挥公证作为预防性法律制度的作用,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实现效力,降低金融机构防控风险的水平。 【相关法律和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豫X城证内经字第X号 申请人: 借款人:高某,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河南省XXXX, 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共同借款人:王某,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河南省XXXX, 公民身份号码:XXXX。 贷款人(授信人、抵押权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住所:河南省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负责人:A。授权代理人:B,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赋予《个人综合授信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个人循环借款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借款人(受信人、抵押人)高某、共同借款人王某和贷款人(授信人、抵押权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的授权代理人陈某于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向本处申请对前面的《个人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XX号、《个人循环借款合同》合同编号:XX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XX号以及《补充协议》进行公证并赋予上述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处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并经当事人确认事实如下: 一、申请人各方在签订《个人综合授信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个人循环借款合同》以及《补充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人各方在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签订了《个人综合授信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个人循环借款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合同主要条款完备,内容具体明确。依据上述合同,贷款人(授信人、抵押权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向借款人(受信人、抵押人)高某、共同借款人王某提供总额为人民币XX万元整的信用额度,期限自2018年11月21日至2028年11月21日止,使用期限为120个月。抵押人、借款人自愿将位于河南省XXXX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XXXX号)抵押担保。双方已经设立了抵押登记,他项权利证号:XXXX号。按照上述协议约定:高某、共同借款人王某甲向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申请借款额度XX万元整,在《个人循环借款合同》合同期限内循环使用,当事人自愿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借款人(受信人、抵押人)高某、共同借款人王某承诺:如不能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息,自愿接受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三、合同各方均确认,就上述合同内容已达成一致意见,自愿签订上述合同,对合同的全部内容均了解并认可。 四、抵押物所有权属于高某、共同借款人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人对设立抵押担保无异议。 五、合同各方均确认:公证处已向其告知了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合同各方对告知内容无疑义。 六、借款人(受信人、抵押人)高某、共同借款人王某申办上述公证时,对债务履行情况的核实方式及后果作出了明确承诺。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借款人(受信人、抵押人)高某、共同借款人王某和贷款人(授信人、抵押权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的授权代理人B在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签订了前面的《个人综合授信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个人循环借款合同》以及《补充协议》。上述各方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上各方当事人的签名、印章均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各方当事人对前面的《个人综合授信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个人循环借款合同》以及《补充协议》中所约定的债权债务实际交付之日起,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鹤壁市鹤城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