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孙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孙某某,1977年11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丰都县,大专文化,因交通肇事罪被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原判刑期自2011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10月17日止。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应于2016年10月17日刑满。服刑地点为重庆市涪陵监狱一监区。

【案件办理过程】

服刑人员孙某某在服刑期间,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犯罪带来的危害,做到真诚的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法律法规学习,时刻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身言行。该服刑人员在本次假释考核期内,已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称号并记功一次,监狱日常记功一次。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由监区以及刑罚执行科审核该服刑人员是否符合假释条件。确认该服刑人员符合假释条件后,重庆市涪陵监狱委托重庆市丰都县司法局对孙某某进行社会调查评估。 2014年12月10日,重庆市丰都县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孙某某具备社区矫正的监管条件,建议可以对其适用假释; 2015年1月21日,重庆市涪陵监狱一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认为:“服刑人员孙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称号并记功一次、监狱日常记功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对服刑人员孙某某提请假释”。同日,经一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监区民警集体研究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5年1月21日,重庆市涪陵监狱刑罚执行科对服刑人员孙某某提请假释案卷审查后认为:案卷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确有悔改表现,服刑人员孙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拟提请假释的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5年2月28日,重庆市涪陵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评审会议,邀请驻狱检察室检察官列席会议,会议同意对服刑人员孙某某提请假释,并按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驻狱检察室征求意见。驻狱检察室意见认为:服刑人员孙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监狱提请假释程序合法。 2015年3月9日,重庆市涪陵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对服刑人员孙某某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孙某某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服刑人员孙某某符合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遂作出同意对服刑人员孙某某提请假释的决定,提请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9日裁定服刑人员孙某某假释。重庆市涪陵监狱于2015年4月10日对服刑人员孙某某执行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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