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5日,袁某某去给某集团公司员工胡某某帮忙转移挖掘机,袁某某在驾驶挖掘机途中突发身体不适,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袁某某生前在某物业公司工作,公司的负责人是杨某某,死者袁某某的妻子朱某某及两个儿子找到胡某某和杨某某要求他们二人要对袁某某的死亡进行赔偿,双方意见分歧未达成赔偿协议,因此引发纠纷。双方自行协商三天未果后,胡某某、某物业公司代理人及袁某某家属申请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员收到申请后,迅速展开调查。
【调解过程】
调解员查看公安分局对本次事故的现场勘查和袁某某的死亡通知书等资料后,分别询问袁某某家人、胡某某、杨某某等人,证实袁某某生前曾患有心脏病,且没有挖掘机驾照,属无照驾驶。故调解员认为其在该起事故中存在过错。通过询问杨某某了解到袁某某生前与某物业公司之间并未签订劳动合同,袁某某与公司间是雇佣关系,袁某某被胡某某叫去帮忙转移挖掘机事先也并未告知杨某某,杨某某对此并不知情,杨某某认为公司没有赔偿的责任,应当由胡某某进行赔偿。胡某某认为是袁某某主动帮忙移动挖掘机,表示自己不知道袁某某自身有病,但承认自己有一点点责任,愿意赔偿5万元,袁某某的家属认为,一条人命已经没有了,要求赔偿50万元。 9月10日上午,调解员组织双方面对面调解,调解员认真倾听了双方关于对本事故发生的缘由、各种赔偿费用产生的依据和计算的标准等,但袁某某家属提出的50万元的赔偿金法律依据不足。为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调解员建议胡某某、杨某某聘请专业律师,调解员通过提供法律援助也为袁某某家属申请了法律援助律师。三方律师共同就本次事故提出各自不同的看法,调解员认为袁某某帮忙转移挖掘机行为构成帮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向胡某某表示,即便是袁某某主动提出帮忙,但其并未明确拒绝袁某某帮忙,故仍是帮工,仍需要赔偿。同时调解员解读了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在调解员的分析下,胡某某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和应承担的责任,但在涉及具体赔偿费用仍存在一定分歧,袁某某家属不采纳律师和调解员的任何意见。随后调解员根据《解释》第十八、二十二条以及第二十七至二十九条等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以及丧葬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结合双方实际,列出了调解建议。再次组织双方调解,在调解员有理有据的分析下,袁某某家属转变思想,表示愿意降低诉求,考虑到袁某某家庭实际,胡某某表示愿意适当提高赔偿金额。此外调解员从情理上劝解杨某某,毕竟袁某某生前在其公司工作,袁某某去世,家里还有两个孩子要养,建议考虑一下其家庭将来的难处,建议某物业服务公司给予一定补偿。听此杨某某表示认可。见此,最后袁某某家属也作出让步,随后在调解建议的基础上三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1.当事人协议就袁某某意外死亡事故做一次性处理。 2.由某物业公司和胡某某一次性补偿袁某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生活费等共计23万元。 3.胡某某一次性赔偿10万元,某物业公司赔偿13万。
【案例点评】
受理纠纷后,调解员及时到现场勘查,并查阅相关资料,做到心中有数,同时在三方都各持己见时,建议其咨询专业人士。在三方仍达不成一致意见时,调解员从法理角度出发分析死者的行为和当事人的责任,使得各方信服,并从情理角度劝解当事人考虑死者的家庭情况,最终使得大家互谅互让,达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