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杨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8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杨某某,男,1985年7月27日出生,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杨某某主要犯罪事实为:2013年1月4日,杨某某伙同他人在茶座饮酒娱乐,与被害人方发生争执,继而打斗,致一名被害人抢救无效死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2013)渝一中法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2014)渝高法刑终字第xxx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月4日至2021年1月3日止,于2014年10月21日送永川监狱服刑改造。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0日作出(2016)渝05刑更xxx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1月3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4月11日,重庆市永川监狱委托重庆市大足区司法局对罪犯杨某某进行社会调查评估。随后,重庆市大足区司法局通过走访罪犯家庭、居住地居委会、居住地司法所等处开展调查。其母亲康某某愿意积极配合进行社区矫正,请求司法机关批准杨某某假释;邻居杨某某对其假释无异议;所在居委会表示愿意协助监管;居住地司法所认为杨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据此,重庆市大足区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认为:罪犯杨某某符合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 2018年5月29日,杨某某就自己在认罪悔罪、遵规守纪、“三课”学习、生产劳动等方面的改造情况进行总结,向重庆市永川监狱提出假释申请。该申请经监区主管民警审阅后提交监区民警集体研究。 2018年7月3日,重庆市永川监狱三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认为:罪犯杨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三次的行政奖励,且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调解,建议依法对杨某某提请假释。2018年7月5日,重庆市永川监狱三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同意监区民警集体研究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重庆市永川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8年7月20日,重庆市永川监狱刑罚执行科对杨某某假释案卷审查后认为:案卷材料齐全、完备、规范,杨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拟提请假释的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7月20日,重庆市永川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评审会议,邀请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派驻永川监狱检察室检察官列席会议,会议作出同意对杨某某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自2018年7月20日至2018年7月27日止。公示期内,没有收到对杨某某提请假释的不同意见。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派驻永川监狱检察室征求意见。2018年7月28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派驻永川监狱检察室出具意见认为:罪犯杨某某在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获得的考核表扬等成绩符合规定,符合假释条件。 2018年7月30日,重庆市永川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对杨某某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和检察意见一并报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监狱长办公会对杨某某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后,认为杨某某符合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遂作出同意对杨某某提请假释的决定。 重庆市永川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于2018年8月7日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重庆市监狱管理局执法业务平台上完成该案件的网络呈报,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罪犯杨某某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三次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矫正条件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刑罚执行机关所报罪犯杨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该院认为:罪犯杨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经矫正机关调查评估,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遂于2018年9月5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作出裁定:对罪犯杨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20年1月3日止。 裁定书送达后,杨某某于2018年9月7日假释离监,纳入居住地重庆市大足区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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