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法律援助中心为格某 抚养费纠纷案提供法律援助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2年12月30日受援人的父亲额某与其母亲高某依法登记结婚,2014年7月22日受援人格某出生。2015年父母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格某由母亲抚养,父亲每月支付2000元的抚养费。但是,自格某的父母离婚后,其父亲就一直没有按时给付过抚养费。就抚养费一事,其母亲多次找额某协商,但额某不仅不予理会,还会和其母亲大吵一架。因自行索要无望,2020年8月7日高某向锡林浩特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通过法律程序索要抚养费。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与格某的母亲会面,迅速了解案件情况,从高某处了解到其父额某尚欠付抚养费115000元。随后律师便起草了起诉状并提交到法院。因被告居住在牧区,电话打不通,所以开庭传票一直没能顺利送达。在援助律师及原告的积极寻找和不懈联系下,法院于2021年5月向额某送达了传票。 庭审中被告额某不承认拖欠抚养费的事实,并陈述因自己没有工作,父母代替其支付了抚养费,包括两头牛、一台车以及每次放假爷爷奶奶都会给孩子几千元的零花钱,都属于支付的抚养费,因此不欠付任何抚养费。之后额某还辩称自己没有工作,应当减少给付抚养费数额。 经双方举证质证后,援助律师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一、被告作为原告的父亲应当抚养原告,而且原告母亲与被告离婚时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该遵守协议内容,每月支付2000元的抚养费。二、被告父母作为原告的爷爷奶奶,给原告支付的零花钱不能当做是被告支付的抚养费,属于赠与行为。而且原告的爷爷奶奶与原告及原告母亲并没有对上述金钱替代抚养费的事宜达成共识。每次支付的时候也没有明确表示过是被告支付的抚养费。三、被告应当出示证据证明其向原告支付过抚养费的事实。四、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对自身工作、生活、履行能力、经济情况完全等应有充分的判断和预知,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按协议内容履行权利义务。 法庭听取双方意见后通过教育、劝说等方式进行了调解,最终原告的母亲同意降低抚养费数额并将爷爷奶奶给付的钱财作为抚养费扣除。同时双方达成了如下协议:被告一次性支付47000元抚养费,且以后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抚养费纠纷。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孩子的成长需要父母的关心,即使离异了,对于子女成长的问题父母双方也应该妥善解决,让孩子在关爱的氛围中健康成长。处理抚养费案件可能影响到家庭成员之间原本就已经很脆弱的亲属关系。所以应当需要更为注重亲情调解和把握当事人的情感及家庭状况。本案案情简单,但是从未成年人的健康心理和成长角度上说,调解结案,既保障了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又减轻了父母离异对未成年子女心理造成的创伤,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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