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刘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刘某某与用人单位鄂尔多斯市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1日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书》,将刘某某派遣至鄂尔多斯市某煤化工有限公司,做一名采煤司机。2016年11月1日,刘某某在检查煤机滚筒截齿时,被伸缩梁上掉下的砰石砸伤右手臂,经医院诊治为右侧桡骨远端骨折。2017年5月3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了刘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于2017年5月3日出具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刘某某与鄂尔多斯市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刘某某构成工伤。同年9月30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刘某某为玖级伤残,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护理依赖的鉴定结果。 因刘某某已不能继续在公司从事采煤司机工作,向该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在工伤保险范围内承担相关费用。但公司称已向刘某某承担了住院期间的相关费用,拒绝对刘某某要求其在工伤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 2018年8月23日,刘某某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来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了解,刘某某是外来务工人员,远离家乡仅靠打工收入维系生活,家庭条件极其困难。因此,鄂尔多斯市法律援助中心开辟“绿色通道”,当日就办理了刘某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审批手续,指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贾小红为刘某某的案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接到指派后,承办人员深入了解具体案情,与刘某某做了详细的谈话笔录,认真查阅了案件相关材料,多次与刘某某进行沟通并与涉事公司进行了核实。该公司认为,已经对刘某某进行了赔偿,因此拒绝调解。2018年8月23日,承办人员经受援人刘某某同意,决定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向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劳动仲裁委员会立案后,承办人员认真开展代理工作。仲裁庭审前,承办人员对本案进行了认真分析:一、需要调取银行的流水明细,以证明刘某某的工资收入;二、刘某某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是否合法;三、刘某某的停工留薪工资能否得到主张;四、公司是否为李某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刘某某应该向谁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根据上述问题,承办律师为刘某某及时搜集、整理、准备了相关证据材料,为开庭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工作。 2018年9月30日9时,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刘某某与鄂尔多斯市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某煤化工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一案进行开庭审理。在仲裁审理过程中,鄂尔多斯市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人认为已经为刘某某支付了住院期间的相关费用,且刘某某的受伤情况并没有刘某某提供的劳动能力鉴定表认定的那么严重,所以拒绝向刘某某支付工伤保险相关费用。根据仲裁庭调查,承办人员在庭前证据准备充分,申请人刘某某所提交的病历及伤残程度司法鉴定书,评定为九级伤残,能够证明刘某某的伤情。就本案而言,承办人员认为刘某某请求该公司在工伤保险范围内向其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合法合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刘某某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双方举证质证结束后,仲裁员又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用人单位的各种无理辩驳,在证据事实面前更显苍白无力,承办人员与用人单位的代理律师充分沟通,并多次与仲裁员交流意见,为刘某某在最大限度内争取了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最终在仲裁员的引导下,双方各自退让,于2018年9月30日达成调解协议:一、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某煤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受援人刘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20000元;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受援人刘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0000元;二、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而且属于农民工工伤案件。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通过耐心沟通,认真负责,引导受援人进入仲裁程序,不仅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同时也维护了进城务工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本案仲裁委员会全部采纳了承办人员的代理意见,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承办人通过办理此案,在此特别提醒务工人员,外出打工时一定要注意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建议劳动者知悉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条件的履行、经济补偿金、工伤保险待遇等方面的规定以及相关的责任后果。当务工者遇到法律纠纷时,法律援助会及时帮助这些困难群体,提供免费法律服务,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