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江某是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拥有一首传唱度很广的歌曲的演唱权,该公司发现某歌手在与公司解约后违反合约规定,擅自在公开场合(某活动、某晚会)演唱了该歌曲,严重侵犯了该公司的演唱权。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江某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申请了保全证据公证。 江某向公证员展示了证据:一、江某用自己的手机录制的一段视频,内容是该歌手在某晚会上演唱该歌曲;二、江某用自己的手机录制的一段发布在某软件上的视频(现该视频已在该软件上无法搜到),内容是的该歌手在某活动上演唱该歌曲;三、江某的某微信好友的朋友圈,内容是该歌手在某活动上演唱该歌曲的小视频。 其中关于证据一,是申请人录制的一段现场演唱的视频,并无法找到该晚会的转播或官方录制的晚会内容视频,又是通过申请人自己的手机自己录制的,故公证员无法确定该视频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无法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关于证据二,由于该视频在软件上已无法找到,也非活动的举办单位官方发布上传,也是通过申请人自己的手机自己录制的,故公证员无法确定该视频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无法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关于证据三,公证员可以通过申请人的手机微信看到该证据的存在,符合真实性与合法性,故在公证处内使用公证处的摄像机对证据三进行了录像方式的证据保全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 随着信息传播技术的不断发展,许多证据特别是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极易被删除、篡改,申请人固定证据的意识薄弱,固定证据的方式可能会出现欠缺合法性、证据效力不强等情况,公证机构作为一个中立的角色可以将申请人的证据以照片、视频的形式固定下来,增强证据效力,故公证是有效的保全方式。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京长安内民证字第XXXXX号 申请人:某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X号X栋X单元X层 法定代表人: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公证 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为维护其权益的需要,由其法定代表人江某于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向本公证处提出申请,申请本处通过现场录制的方式对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江某持有手机浏览相关内容的过程及结果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张某会同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江某于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在本处,打开本处提供的数码摄像机(该数码存储设备已由本公证员事先清空),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江潮对其持有的手机(手机品牌:Iphone Xs Max,型号:MT752ZA/A,以下简称“手机”)进行了如下操作: 1.开启手机,进入手机主界面; 2.点击手机所示界面中的“设置”,显示相应的界面; 3.依次点击所示界面中的“通用”、“关于本机”,显示相应的界面; 4.返回至手机的主界面,点击所示界面中的“微信”图标,进入“微信”主界面; 5.在显示页面中“密码”的右侧栏中输入相应的密码,并点击“登录”,显示相应的界面; 6.点击显示页面中的“A 微笑Pasta”,显示并浏览相应页面; 7.点击显示页面中“好的”左侧的微信头像,显示并浏览相应页面; 8.点击显示页面中“朋友圈”右侧的“﹥”,显示并浏览相应页面; 9.点击显示页面中的“﹤”返回至“微信”主界面,点击“我”,显示并浏览相应页面。 在浏览结束后,关闭上述摄像机,现场取得视频文件一个。 兹证明:上述取证过程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张某均在场;由本处提供的数码摄像机录制并生成的视频文件的内容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在上述过程中取得的视频文件经本处刻录至光盘内一式五份并经本处分别加封后,其中一份光盘留存本处,其余四份光盘均交由申请人自行保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