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司法局于2017年11月16日收到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4日以特快专递寄出的《社区影响评估委托书》和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检察院[绩检刑诉(2017)119号]《起诉书》。该起诉书陈述: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依法逮捕,经审查查明,提起公诉。该委托书陈述:经初步审理,拟对其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为确保适用刑罚的准确性,现委托你局依据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社区影响评估。委托事项如下: 对被告人杨某某的家庭情况、社会评价、矫正条件等进行调查了解,并于2017年11月24日前出具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 隆林各族自治县司法局于2017年11月17日委派介廷司法所组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规定,对被告人杨某某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重点调查以下情况: (1)居所情况,是否有固定的居所; (2)家庭和社会关系,包括家庭成员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接纳态度,社会交往和主要社会关系等; (3)犯罪情况和悔罪表现,包括犯罪原因,主观恶性,是否有犯罪前科,认罪悔罪态度等; (4)一贯表现,包括工作学习表现,遵纪守法情况,是否有不良嗜好、行为恶习等; (5)犯罪行为的影响,包括被告人的工作单位、就读学校、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以及被害人对其犯罪行为和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态度等。 2017年11月20日至11月23日,介廷司法所派出以司法员何芳芳和社区矫正协管员陆华刚组成的工作组,走访了被告人杨某某居住地隆林各族自治县介廷乡马窑村委会包片村干部吴昌学副主任,马窑村交伟屯村民杨正林、杨小荣、杨正海,并制作了调查笔录;向马窑村委会进行咨询,村委会出具了杨某某家庭情况和一贯表现的情况说明;向介廷派出所查询了犯罪记录,介廷派出所依法出具了杨某某的《无刑事犯罪(违法)记录检验鉴定通知单》[百公鉴(2017年)第09507号]。2017年11月23日介廷司法所根据调查笔录、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派出所出具的鉴定通知单,形成了《调查评估初步意见书》,初步评估意见认为杨某某已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介廷司法所于2017年11月24日向隆林各族自治县司法局提交调查评估初步意见书。经隆林各族自治县司法局研究,形成调查评估意见,于2017年11月24日以特快专递向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发出《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被告人杨某某)可以适用非监禁刑。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交付)情况。 2017年12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司法局收到了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以特快专递寄达的对罪犯杨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社区矫正告知书以及送达回执等法律文书后,经认真核对,法律文书和材料齐全,法律文书符合法律规定要求。在做好登记后,及时制作法律文书副本。 2017年12月19日,杨某某手持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告知书》自行来到隆林各族自治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隆林各族自治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制作杨某某社区服刑人员执行档案,制作《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社区服刑人员报到情况通知单》、《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报到通知》和《社区服刑人员报到通知书》,依法分别通知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和杨某某居住地介廷司法所。告知杨某某三日内(2017年12月22日前)到介廷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三)查找通报情况。 因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某依法按时到隆林各族自治县司法局和介廷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无查找通报情况。 (四)组织宣告情况。 2017年12月20日,杨某某自行来到介廷司法所报到,介廷司法所司法员何芳芳为其进行登记接收,对他进行首次谈话,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派出所民警、乡政府干部、村委会干部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社区矫正小组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到位。为给杨某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介廷司法所会同介廷派出所民警、介廷乡政府干部、村委会干部等矫正小组成员,于2017年12月21日,在介廷司法所公开举行社区矫正入矫宣告仪式。杨某某的社区矫正宣告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按照以下程序公开进行: (一)宣布宣告纪律。 (二)宣读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宣告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宣告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 (三)宣布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四)发放社区矫正宣告书。 在社区矫正入矫宣告仪式上,介廷司法所司法员何芳芳通过向杨某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了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日常报告、集中学习、个人学习、社区公益劳动、个人思想汇报、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并告知杨某某他的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由介廷司法所组织实施,负责日常监督。 按照隆林各族自治县司法局的规定,介廷司法所对杨某某社区矫正入矫宣告仪式全程进行录像和照相,有关视频和照片存入档案。
【小结】
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是指社区矫正机构对有关裁决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或决定,在特定的时限内与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交接有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活动的过程。 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物的接收,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的接收;二是对人的接收,即接受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 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了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成为以身说法的法治宣传员,为其能够顺利接受社区矫正教育打下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