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用于变更护照信息的声明公证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广西壮族自治区与越南相邻。当事人张某于19XX年X月X日在越南河北省陆岸县出生,在越南出生证上登记的姓名为越文名TRUONG VAN XXX,并在越南一直使用。上世纪七十年代未,张某随父母一起回到中国定居,并使用中文名张某。近期,张某申请移民美国,但美国移民政策要求,移民申请人必须在他所持中国护照上添注曾用名。张某为了能顺利办理签证,移民美国,即向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要在其护照上添注越文曾用名“TRUONG VAN XXX”。出入境管理部门要求其到公证处办理中文名“张某”与越文名“TRUONG VAN XXX”均为其同一人的声明公证,才能办理其在护照上添加越文曾用名“TRUONG VAN XXX”的相关手续,申请人张某于是向我处申请办理声明公证。 我处依法受理了当事人张某的申请后,依据有关规定,对申请人张某的相关材料及情况进行了审核,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桂X证字第X号 申请人:张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XX,住址:广西东兴市东兴镇XXX路XX号。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张某于二〇XX年X月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名、按指印,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张某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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