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黄某,男,1959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珠海市斗门区。2013年12月,因犯行贿罪被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1月4日起至2019年1月3日止。2014年1月9日,黄某到珠海市斗门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2018年1月31日,斗门区司法局为其佩戴电子腕表,司法所落实电子定位监控措施。 2018年2月1日下午,司法所工作人员查看社区矫正管理信息系统时发现,黄某的定位信号显示其已离开珠海市,正在高速公路上移动。考虑到黄某可能在驾车,接听电话可能存在一定的危险,司法所工作人员时刻紧盯黄某的定位信号。2月1日晚上,黄某的定位信号显示在云浮市云城区A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拨打黄某的手机了解相关情况,黄某称其确实在云浮市,司法所工作人员告知黄某,其已违反社区矫正管理的相关规定,司法所将提请斗门区司法局给予其一次书面警告,并要求其第二天必须返回珠海市并到司法所报到。黄某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批评教育态度敷衍,并挂断电话。后经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催促,黄某于2018年2月3日上午才返回居住地并到司法所报到。 2.司法所对黄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区域,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取证,通过上门走访,询问了相关人员,并制作调查笔录固定证据。认为黄某的行为违反了监督管理规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广东省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2月9日,司法所填写了《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斗门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黄某给予警告处理,经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会议研究并报主管局长批准,对黄某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2月21日,斗门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在2名派驻警察的参与下,司法所工作人员向黄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黄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 (四)警告的效果 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派驻警察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黄某进行了训诫谈话、教育。首先,再次学习了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及法律法规;其次,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并做了耐心的说服教育。黄某认识到此前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不当及其后果的严重性,主动写了一份检讨书交给司法所工作人员,并表态保证今后自觉接受司法所的教育监督改造,改过自新,做有益于社会的人。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将黄某的《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在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并在集中教育学习会议上予以宣读进行警示教育,以告诫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要服从管理,遵纪守法,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警示教育效果比较明显。
【小结】
司法所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监管中,要落实好监管措施,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电话抽查、不定期入户走访、查看定位信息、向村组干部和社区居民了解其日常表现等,及时发现社区服刑人员的违规行为。充分利用好奖惩措施和手段,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和事实,依法给予警告,及时矫正其违规行为,促使其服从日常监管,自觉接受社区矫正。通过警告一个人,达到警示和震慑一群人的目的,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