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重庆市垫江县对社区矫正对象陈某不假外出给予训诫处罚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1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陈某,男,1987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为重庆市垫江县。2021年1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1月18日起至2025年1月17日止。2021年1月21日,陈某到垫江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2021年1月22日到垫江县执行地司法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其日常管理和帮扶教育。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2021年1月21日,司法所在接到矫正管理局对陈某的指派后,司法所的工作人对其进行的电话联系,告知其下午2时来司法所首次报到,但陈某当天就直接去了重庆。1月21日至22日,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三番五次打电话通知陈某尽快到司法所报到,但陈某拒不接听电话。后司法所通过其父亲联系到陈某,让其尽快到司法所报到,但陈某于22日下午才到司法所首次报到。司法所接收陈某某后,为其建立了由司法所所长、司法助理员、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以及陈某母亲组成的矫正小组,通过个别谈话、心理测评等,对其基本情况、家庭背景、犯罪成因、个性特征,以及危险程度等进行了全面了解和分析评估,为其制订了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并根据其表现确定管理等级为严管,要求陈某每周一次到司法所当面报告。陈某入矫后,矫正意识较差,随心所欲,完全不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2021年1月26日上午11时许,司法所工作人员在重庆市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查看到陈某的手机定位在重庆市渝中区。司法所工作人员当即将陈某越界活动的轨迹线予以截图留证,并即时报告司法所领导。经查证,陈某外出未向司法所请假、未经司法所批准,系不假外出。为此,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电话联系陈某,了解其越界活动基本情况,严肃告知其行为系“私自离开规定范围活动”,违反了社区矫正法关于外出的有关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于当日下午2点至5点期间通过座机多次联系陈某,责令其立即返垫到司法所当面报告说明情况,但陈某态度恶劣,于当日下午6时46分才从渝中区出发回垫江。 2021年1月27日上午9时,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再次通知陈某到司法所接受处理,并通知了他的父亲一同到司法所接受询问。当日上午10时陈某和他父亲来到司法所,在询问陈某的过程中,陈某态度极度恶劣,声称自己要维持生活,必须要外出找事做,并说司法所工作人员有意针对他,不给他提供方便,陈某的父亲在旁边也希望司法所为陈某某提供方便,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为陈某及其父亲详细解读了《社区矫正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告知陈某及其父亲,陈某的这次不假外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必须作出训诫一次的处罚;如果有工作事务要处理需外出的,必须要先向司法所提出书面请假申请,经司法所批准后方可外出,并根据他的实际情况,建议他可以通过变更执行地的方式变更到重庆市渝中区接受社区矫正,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耐心解释,陈某对自己的行为深感懊悔,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二)坚持违法必究,依法实施训诫处罚 鉴于陈某的违规行为,2021年1月27日,司法所向垫江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建议给予陈某训诫处分一次。垫江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一步核实,经调查取证,陈某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社区矫正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有关给予训诫的条件,可给予其训诫。 (三)文书送达 2021年1月27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向陈某送达并宣读了《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陈某某当场表示接受并签字。 (四)训诫的效果 对陈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暨个别教育,重申了违法社区矫正规定的严重后果。陈某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表示在今后矫正中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矫正规定。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借此机会,司法所对辖区内全体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了一次警示教育。陈某被依法给予训诫的案例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起到了震慑作用,经过警示教育,辖区内社区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监管和帮教更加配合。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 根据以上规定,陈某未经批准私自离开执行地,可给予其训诫。适用处罚措施准确,保证了执法公信力,有利于警示社区矫正对象以案为鉴、遵纪守法,有利于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促进其平稳度过矫正期,顺利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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