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查明: 2014年12月21日,犯罪嫌疑人方某伙同朱某共同驾驶汽车从广州市白云区出发前往揭阳市惠来县。当日,方某与朱某从揭阳市惠来县返回广州市时,被公安人员在广州市白云区合益街抓获,当场在朱某驾驶的汽车后尾箱缴获透明白色晶体20包(经检验,净重200417.7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5.2%);在方某身上搜出朱某租住处的广州市白云区合益街某号房钥匙,从该房间搜出白色晶体1包(经检验,净重21.8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晶体2包(经检验,净重124.8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80.4%),白色粉末2包(经检验,净重2.72克,检出海洛因成分)。2015年10月12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朱某、方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根据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被告人朱某、方某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同案被告人朱某已委托辩护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通知广州市法律援助处为方某提供法律援助。 2015年11月26日,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书后,于当天指派广东国声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湘担任被告人方某的一审辩护人。罗律师接受指派后,迅速开展工作。经过庭前阅卷,从卷宗材料发现,现有证据指控方某贩卖、运输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不能排除合理怀疑:1.虽然方某陪同朱某一起乘车并且在所乘车辆上查获了大量的毒品,但方某始终对车上藏有毒品一事毫不知情;2.方某主观上也没有贩卖、运输毒品犯罪的故意,更没有与朱某密谋的事实;3.客观上,涉案运输毒品的车辆一直由朱某所控制。指控方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证据同样疑点重重:尽管从打开的房屋内搜出了大量的毒品,但是方某一直没有该屋的钥匙,直到案发当天朱某将钥匙交给方某并要求方某上楼开门。事实上,该房屋是朱某租赁使用。在抓获现场搜索时,方某身上也没有搜出毒品,仅有一包香烟和一盒茶叶。在会见被告人方某时,承办律师详细询问案情经过及方某被抓获时的情形,发现方某情绪低落,他声称是遭人陷害。承办律师在认真研判案情后,决定为受援人做无罪辩护。 2015年12月15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罗律师围绕公诉机关指控方某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通过讯问方某及同案被告人朱某,进行了有理有节的抗辩,辩护意见归纳为: 一是方某没有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的主观故意。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明知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和非法持有的行为。承办律师通过会见方某和查阅案卷材料得知:方某是应同案被告人朱某之邀,以陪同其回老家惠来县城探亲为由,搭乘朱某的小汽车的。方某对其乘坐汽车后尾箱是否藏有大量毒品一直不知情,同案被告人朱某也证实方某对车上藏有毒品不知情。 二是方某没有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2014年12月21日,方某受邀乘坐同案被告人朱某驾驶的汽车从广州市前往惠来县,上午10点30分左右到达惠来县城后,朱某要求方某在路边下车,然后方某自行安排活动,在下午15点左右等待朱某电话通知再上车返回广州。方某在原地与朱某同车返回广州,方某上车时没有携带任何东西,该车及车上物品一直在朱某的控制下。公安人员在广州朱某租住的房间门口当场抓获方某时,方某手上持有的是香烟和茶叶,身上并没有持有毒品,且方某当时尚未打开和进入朱某租住的房间。 三是在方某身上搜出的朱某所租住房间的钥匙是朱某交给方某的,且房间的钥匙仅为朱某所掌握。在该房间搜出的3包毒品不能证实为方某所非法持有。方某不识字,有吸毒史,家庭极度贫困,朱某利用方某有吸毒的缺陷为其打扫卫生和购买快餐。方某对朱某出租屋的毒品不知情,在法庭上一直喊冤。 综上所述,承办律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针对本案存在争议的疑点、难点,通过公开发表质证意见,交叉讯问被告人,尽可能地还原案件真相,以便法庭能够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最后发表了司法机关定罪量刑的标准必须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且能排除合理怀疑,公诉机关指控方某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指控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 本案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公诉机关仍然无法收集到证明方某有罪的证据。2017年2月7日,一审法院裁定准许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方某的起诉。2017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决定对方某不起诉。同案被告人朱某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 2017年2月7日,方某被羁押789天后终于获得自由。2017年5月25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方某人身自由赔偿金191174.7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宗涉及毒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的案件,受援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方某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自行聘请辩护人,在同案犯聘请辩护人的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方某提供法律援助,这是对被告人诉权的保护。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方某的辩护人,承办律师通过研判案情,成功地利用已查明的案件事实阐释了受援人既没有贩卖、运输、非法持毒品的主观故意,也没有相应的行为,指出公诉机关指控受援人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后检察院撤回起诉并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受援人得以获释,而同案人则被法院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