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唐某某与某建筑劳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当事人唐某某,男,50岁,于2019年1月2日在重庆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接的某工程项目现场作业时,由于总包单位搭设的楼梯断裂,造成唐某某从高处跌落受伤。唐某某受伤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将唐某某送到重庆某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腰部腰椎及足部轻微伤,在治疗期间唐某某的所有医疗费、护理费共计52000元均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全部结清。唐某某于1月15日提出了出院申请,医院认定为唐某某出院后也不会有护理依赖。但是唐某某拒绝劳动能力鉴定及伤残等级鉴定,并且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后续医疗费”等共计100000元;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没有为当事人购买工伤保险和意外保险为由,觉得赔付压力大,只同意支付30000元,唐某某家属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哭闹要求赔偿。 2019年1月15日,当事双方到重庆市九龙坡区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员在告知当事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后受理了唐某某与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

【调解过程】

调解员将调解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确认双方的身份。当事人唐某某和其妻子王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为王某参与调解;了解清楚双方的主要诉求,告知当事双方在此次损害赔偿事故中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当事人唐某某陈述自己的想法和要求以及妻子王某某的想法和要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代理人王某的想法和原因。第二步,由于唐某某拒绝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没有为当事人购买工伤保险和意外保险,调解员告知双方没有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等级鉴定的后果和责任,双方将此次事故定性为工伤无异议。 唐某某及妻子王某某认为,公司没有购买工伤保险、意外保险,错在公司。唐某某表示自己感觉此次受伤不重也不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等级鉴定,怕鉴定结果对自己不利,赔付过少。公司代理人王某认为,此次工伤事故没有为唐某某购买保险,一是因为放假的因素,唐某某才入工不久;其次是因为公司工人买保险意识不强。当事人唐某某拒绝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等级鉴定给赔偿多少带来难度,认为赔付100000元过高故拒绝赔付,只同意支付30000元。 由于双方争议较大,以王再友同志为首的调解人员反复做了唐某某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思想工作,采取情理与法理相结合的调解方式,反复多次的耐心沟通交流。调解员结合《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管理办法》《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向双方解读了《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同时根据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解读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中关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经过调解员以案释法,唐某某认识到,在自己受伤不是特别严重的情况下要求赔付100000元的金额过高,而公司代表也意识到,没能为工人及时购买保险所存在的失职,最终双方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双方于1月30日达成如下协议: 1.根据唐某某的请求,唐某某自愿解除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 2.唐某某在充分知悉自己的伤情状况并同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参照《工伤保险条例》《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住院期间伙食费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后续医疗费等共计60000元。 3.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赔偿后,唐某某不得再向其主张任何权利。 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次性转账给唐某某的工伤损害赔偿款,当事双方的纠纷有效化解。

【案例点评】

本案中,调解员本着“自愿、合法、依规”的原则,让当事人充分表达意愿。在当事人双方分歧较大、争执激烈的时候,合理利用法、理、情化解纠纷。本案调解成功的思路是依法、依规,也从道德的角度照顾弱者,同时也给用人单位提了一个醒,农民工应该享受的权利一个都不能少。综上所述,人民调解工作不能只讲依法、依规,也是需要讲人情、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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