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29日,申请人柯某某向咸宁市公安局申请办理中国公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咸宁市公安局于当日受理,在审核、报批期间,发现申请人柯某某具有大冶、咸宁双重户籍身份后,告知其一个公民只能具有一个户籍,双重户籍不能办理,要求其撤销一个户籍后才能办理。大冶市公安局于2016年4月15日根据申请人柯某某的申请,注销了其大冶户籍。申请人柯某某以其大冶户籍已注销为由,要求咸宁市公安局办理通行证。咸宁市公安局在审核、报批期间,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系统发现申请人柯某某被大冶市公安局以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为由限制出入境,不能办理中国公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并告知了申请人柯某某,申请人柯某某不服,以咸宁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诉至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原告柯某某的起诉,申请人柯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2017年1月7日下午,申请人柯某某拖着行李来到咸宁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因公安局不作为、乱作为,两级法院乱判,对行政诉讼裁定结果不满意,要求抗诉,申请人没有工作,经济困难,要求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申请人柯某某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对二审法院行政诉讼裁定不服提出抗诉,因所涉案件不属于请求国家赔偿、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请求发给抚恤金、救助金的案件,按照《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柯某某申请法律援助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二)申请人柯某某的户籍在希望桥社区,但柯某某并没有在该区生活过,希望桥社区虽然出具了经济困难证明,但据其提交的有关材料显示,其2014、2015年频繁出入香港、澳门,结合目前其申请台湾(旅游)通行证,其行为显示其并不存在经济困难问题,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条件。
【法律依据】
(一)《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事项需要代理,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助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维护其他劳动保障权益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民事权益的;7.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 8.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以及农业生产资料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 9.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而申请人柯某某要求对行政诉讼裁定书([2016]鄂12行终78号行政裁定书)进行抗诉,不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 (二)《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公民对下列事项需要代理,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以内执行。 (三)《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申请人柯某某能够申办台湾通行证和频繁往来香港、澳门,其经济并不存在困难,尽管社区为其出具无固定工作、经济困难的证明,经综合审查,认定申请人柯某某并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